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人民收入水平也逐渐提高,个人所得税正逐渐成为我国的主体税种之一。个人所得税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改革进程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纳税单位的选择是个人所得税税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单位有以个人为单位和以家庭为单位,个人所得税到底应该是以个人还是以家庭为课税单位一直是理论与实践中的争论焦点。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确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对人们的婚姻行为、税收负担的公平程度和劳动力的供给状况等产生影响。这一问题关系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和效率,也关系到社会的公平和稳定。所以研究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单位非常的有必要,也会是我国税制改革中很重要的一部分。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研究分析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课税单位或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优点以及存在的问题。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确定还会对我国的哪些方面造成比较大的影响以及现阶段我国对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确定还可以采取一些什么措施。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结合我国现在的国情,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该如何在以个人或家庭为课税单位上找到平衡点,充分发挥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和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优点。写作提纲:一、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确定在我国的重要地位以及意义
二、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课税单位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但是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并没有考虑到家庭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也没有考虑到家庭供养人口数、家庭负担和特殊成本等因素的具体情况,所以会造成税负的横向不公。如今我国社会在少子老龄背景下这样的税负不公会带来很大的社会问题。另外在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下,夫妻双方可能会通过转移收入来逃避税收。而且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征税范围狭窄,也会造成税源的流失。然而如果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就要考虑到整个家庭的收入与支出,以及人口的流动,显然这肯定增加了课税的成本。而且若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可能会干扰到婚姻的中性原则。在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情况下,由于每个家庭情况不同,很多农村家庭情况复杂,征管信息的采集以及户籍的统计会面临很大问题,从而会导致扣除计算异常复杂。另外,我国人口众多,人口的流动等问题会对#8220;家庭#8221;难以划分、掌控,无法明确界定家庭的范围,这也使得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变得难以进行。此外,家庭的收入包括各个家庭成员的劳动收入和财产收入等方面,若以家庭为课税单位,需要转变现有的纳税申报方式,以自主申报为主,而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主要以源泉扣缴为主,自主申报非常有限,财产登记制度并不健全,在税务机关无法监管整个家庭收入规模的情况下,以家庭替代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做法很难实施。所以尽管目前关于通过改革个人所得税实现社会公平目标的呼声非常高,变个人计税为家庭纳税成为我国改革的方向。但是根据我国现在的国情和社会的情况,绝对不是直接把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取代以个人为课税单位那么简单。在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中,引入家庭纳税申报制度是讨论的焦点之一。但是更应该结合我国各方面的情况慎重考虑,全面思考。因此,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改革是个漫长渐进的过程。
在国外,以欧盟为主的部分国家进行的是与中国相反的改革历程。早期许多欧盟国家实行的是家庭联合申报的方式,但是从20世纪70年代左右开始许多欧盟国家比如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等将家庭联合申报向以个人为课税单位转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优化问题是在1920年由英国皇家所得税委员会最先提出。他们认为,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符合整个社会的价值观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可能导致较高的累进税率和对已婚妇女的歧视,破坏了婚姻中性原则。传统观点认为,在累进税制下,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比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更具效率。反弹性法则要求弹性越大,适用税率越低。由于家中辅助劳动者 (已婚妇女)的劳动供给弹性比主要劳动者(丈夫)的劳动供给弹性大,从效率的角度,应该对妻子征收较低的税。但如果以家庭为纳税单位,需要对家庭中所有劳动者的收入加总计税,夫妻双方的边际税率是相同的,因此在这方面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是无效率的。Pgg ott和Whaley(1996)反驳了这一观点。他们认为纳税单位的最优选择不仅要考虑劳动供给弹性方面的问题,还应考虑其对家庭产生的#8220;扭曲#8221;。如果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考虑家庭成员的收支情况,这样会驱使家庭成员对自己的生产活动作出新的调整,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这种#8220;扭曲#8221;可能对家庭福利产生有利影响。目前,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国家主要有美国、法国、西班牙等。其中美国是把综合所得税制与最低税负制相结合。而法国是典型的综合课税制度。法国个人所得税申报要求夫妻或者签订民事同居契约的纳税人必须联合申报,符合规定条件的,才允许单独申报。对于居民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采取源泉扣缴的方式,对于非居民从法国雇主或职业活动中取得的所得必须进行源泉扣缴。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不同,各国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单位以及纳税申报的具体情况也会存在许多差异。
中国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改革,需要了解两种课税单位的不同特征,我国可以结合其他国家税制改革历程,以及中国现在的国情来进行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改革。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首先了解我国现在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现状,分析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优点和存在的问题;
再分析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将会有什么好处以及会带来哪些问题;
将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和以家庭为课税单位进行比较分析(可收集数据如对税负的影响、婚姻中性的影响,可将数据制成表格进行对比);
5. 参考文献
[1]Angus Young,Lawrence Lei,Brossa Wong,Betty Kwok.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 and Management[J],2016,Vol.58 (5),pp.562-574.
[2]薛刚,李炜光,赵瑞.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选择问题[J].南方经济,2014,(12):11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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