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的数据收集与分析在定位用户的商业价值方面有着重要意义,商家通过大数据评估商业决策,降低商业风险。然而与此同时,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也面临着更大挑战。在现实案例中,关于个人信息侵权的维权十分困难。尤其在出现侵权行为最多的app、小程序等场景,由于网络运营平台收集和整理的信息数据也并不是对特定公民的信息进行分析,而是对大量随机信息数据进行整合与分析。因此往往一个窃用举动,便会产生成千上万个受害者,网络运营平台上注册的每一位用户都有可能是其中之一。此种情况下被侵害的主体不再是孤立的单个人,而是难以立即确定的多数人。仅通过个人维护自身利益的救济方式对于泛滥的受害群体来说只是九牛一毛,仅靠个人去对抗强大的平台、去直面瞬息万变的网络信息及其背后高深复杂的信息技术更是天方夜谭。因此,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不仅仅是围绕个人展开的权益侵害,而是多数公众所面临的隐私威胁,是关乎全社会的公益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 年就《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时便表明“针对非法收集、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如果在立法上无集体诉讼制度、公益诉讼等制度辅助,则实践中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实现权益保护就比较困难”。由此,信息保护的救济主体也不应局限于个体,公权机关也应介入到规范此类信息保护中来。目前为止,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案例与民事案件存在着巨大的数字差,这巨大的数字差异也印证着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中刑事惩罚与民事救济之间还留有广泛的空白区。个人救济动力不足,取证困难,经济赔偿甚微都成为个人信息保护的阻碍。
因此,在公益诉讼制度中引入个人信息保护是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有益探索。在个人信息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后,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诉前程序处理相关信息权益纠纷,也能够尽量减轻部分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的压力,及时维护每一个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益。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撰写大纲及重点研究内容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
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公益诉讼只列举了环境污染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但此处可以理解为采取的是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即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与消费者问题。对环境和消费者问题的列举,只是体现立法对公益诉讼重点领域的强调,并非指值得规范的公益领域只有环境与消费问题。因此,公益诉讼所涵盖的范围可以顺应时代而更新,根据出现问题的公益性质和司法的可操作性来决定。2019年召开的“两会”中便有关于检察机关拓展受案范围和加大保护公共利益力度的提案,在2021年8月20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和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也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表明当众多公民个人信息受侵犯时,受侵害的法益已扩展到了公众领域,归属到了由公权机关代为统一维护权益的范畴。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研究计划:
第一周 收集相关资料,确定文献阅读计划
第二至三周 文献调研与综述
5. 参考文献
吴勇:《检察公益诉讼发展的理论与实践》,湘潭大学出版社2020年12月版。
徐卉:《公益诉讼的话语》,方志出版社2015年12月版。
李卓:《公益诉讼与社会公正》,法律出版社2010年4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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