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自己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对于劳务关系中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问题依然众说纷纭,争论激烈。本文希望通过分析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等,深入了解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随着《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颁布,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也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规定,但是学者们仍然对这个问题各执己见,争论不休。因此笔者希望通过深入了解分析劳务关系,分析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明确其中的归责原则,从而明确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
笔者希望按照以下的思路来阐述自己的观点:
1. 对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研究的背景和意义进行系统的阐述,为下面的分析做出铺垫;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对于其中第三十五条的意义有很多种理解,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都有多种理解,其中争论最激烈的事归责原则问题,具体使用何种归责原则,国内也有很多种学说。1.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张能宝为主要代表。2.过错责任原则。仅就本身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才负赔偿责任3.过错推定原则。以杨立新为主要代表。被侵权人只需证明损害事实、损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与被告的特殊关系、不必证明被告是否对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过错,而被告必须反证证明七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4.过错推定原则和衡平责任的折中原则。以台湾民法学派中的王泽鉴先生为代表。
国外:国外对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中劳务关系成立的判断、归责原则、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有一定的研究 。其中有很多巨著:1.于敏的《日本侵权行为法》2.张民安的《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3.克雷斯蒂安冯巴尔的《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4.李亚虹的《美国侵权法》等文献,他们对于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2022.11-2022.1确定选题、收集资料,写出开题报告。
第二阶段:2022.1-2022.2 细列提纲并进一步收集参考文献
第三阶段:2022.3.-2022.4围绕选题实习并完成论文初稿
5. 参考文献
[1] 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2] 张民安.雇主替代责任在我国未来侵权法中的地位[J].中国法学,2009,(3)
[3] 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5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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