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自身财产及人身安全方面的关注越来越多,促进了保险行业的繁荣。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在保险法上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要向保险人告知一切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保险人以此作为是否同意承保或决定保险费率的依据,它的合理构建保证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然而,我国目前关于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规定并不是特别完善,《保险法》对告知义务规定的比较粗陋,诸多内容仅被整合在现有法条的一条七款中,保险合同双方时常因对告知义务的不同理解而发生纠纷。为了避免纠纷的出现,方便投保人及保险人双方维护自身的利益,完善我国投保人告知义务很有必要。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研究我国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发展历程,在比较分析视角下,通过研究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及专家学说,分析我国在告知义务的主体、告知义务的范围、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等方面的缺陷,并借鉴国外经验,对其进行完善。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针对我国国情现状,分析现行《保险法》对告知义务的规定的缺陷,并对其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
写作提纲: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英国的保险业虽然发达,但是由于英美法系传统导致了英国的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长期通过判例和习惯法进行调整。直至 1894 年钱伯斯在曼斯菲尔德法官的#8220;曼氏草案#8221;的基础之上,通过对 2000 多个案例的总结和补充制定了《海上保险法》,该法第18条规定了投保人告知义务,第19条规定了投保代理人的告知义务,第 20 条规定了磋商合同时的陈述义务。1906 年《海上保险法》将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基本内容限定为如实告知义务和不为虚假陈述义务,引入了#8220;谨慎保险人#8221;和#8220;重要事实#8221;等核心概念来阐释投保人的告知义务。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违反告知义务的救济方式,1906 年英国《海上保险法》改变了以往#8220;使保险单无效#8221;的方式,而是采用了#8220;可以宣告合同无效#8221;的方式。曼斯菲尔德大法官的判决和英国 1906 年《海上保险法》共同构建了一种新型的合同--最大诚信合同,而这类合同最为典型的代表非保险合同莫属,在此类合同中存在着完全披露所有重要事实的义务。
德国关于告知义务的立法经历了一个客观主义到否定客观主义再到主观主义的立法体例。1861 年的德国旧商法典以德国学者马尔斯的意思合致说为告知义务的立法依据,该学说以客观主义为内容。该法第 813 条第一款规定:#8220;订立保险合同时,如果要保人有对重要事实为不实告知行为,保险人得免除契约上的责任;但保险人知其不实者除外。#8221;同条的第二款规定: #8220;前款规定,对于要保人的错误告知是否出于故意或过失在所不问#8221;。由于客观主义的立法体例对于投保人而言过于严苛,有失公平,针对保险业界否定客观主义的倾向,德国理论界也对客观主义进行了反思。对此的德国学者 Rudiger 总结道:#8220;保险人对于告知义务违反之主张,除要保人为客观不实告知外,尚须考虑其主观的心理状态。#8221; 但是,告知义务的主观主义,虽然同一般私法的个别化评价与具体的合同关系中诚实信用的要求相符,但过于强调个别化,结果反而违反了保险制度的精神。因此 1908 年德国《保险契约法》虽摒弃了旧商法的客观主义,而采用了主观主义,但是为了防止主观主义的负面影响的扩大,于该法第 16 条第三项第 17 项规定:#8220;保险人知其不告知的事实,或非基于要保人之过失而未告知时,不得解除契约。#8221;也就是要保人如果要阻止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需要就其无过失负举证责任。
日本商事立法对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规定体现在其商法典的第 644 条、第 645 条和第678 条中。其中,第 644 条的规定是:#8220;保险合同订立之时,投保人因恶意或重大过失,不告知或不实告知重要事实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该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解除原因时起一个月不行使而消灭;且解除权自合同订立时起经过五年消灭。#8221; 第 678 条则是关于生命保险中违反告知义务之效果的规定:#8220;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之时,投保人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或者不如实告知重要事项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的规定,准用前项规定之情形。#8221; 另外,为了防止虚假告知行为的出现,《日本保险业法》还在其第 300 条对有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生命保险营销人、损害保险营销人和保险经纪人的主要负责人和高级职员的行为做出了规定。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2022年1月18日前--完成开题工作
2、2022年4月10日前--完成初稿和中期检查工作
3、2022年5月16日前--完成论文修改、定稿、外文文献翻译工作
5. 参考文献
[1]樊启荣.保险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2]刘宗荣.新保险法:保险契约法的理论与实务[M].中国人民人学出版社.2009
[3]徐凯桥.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D].复旦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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