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探究开题报告

 2022-07-13 16:08:47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2013年1月1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 第五十五条规定: #8220;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8221;新增加的#8220;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8221;是这次修改刑诉法取得的一个标志性进步,它确立了口供自愿性规则,使我国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道路上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它充分体现了我国在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正当、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等诉讼价值上的态度与选择,对预防冤假错案有着积极的影响。

从比较法的角度观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也是一项通行世界的重要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其最具代表性的表述当属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庚项之规定--任何人#8220;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8221;(Not to be compelled to testify against himself of confess gui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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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1.我国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内涵

2.西方沉默权制度的内涵

3.两种制度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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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受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理念所限,我国学界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研究起步较晚。

最早可查阅到一篇论文是我国台湾#8220;国立政治大学#8221;学者严振生在1996年撰写的《美国宪法对#8220;免于自证其罪#8221;的保障:米兰达权利的争议》。

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的2008年发表的论文《从#8220;应当如实回答#8221;到#8220;不得强迫自证其罪#8221;》,从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和诉讼权利的角度出发,阐释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必要性,详细论证了该原则的确立将促使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转向以平等对抗为基础的当事人主义诉讼,并为'口供本位'转向'物证本位'、'由供到证'转向'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改革提供契机,此外还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刑事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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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撰写、提交、修改开题报告、撰写指导周记(论文整个写作过程中6次)

2.撰写、提交论文初稿和中期检查表、撰写指导周记

3.反复修改论文并提交修改稿(二稿、三稿)、提交外文文献及译稿,撰写指导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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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何家弘. 中国式沉默权制度之我见--以#8220;美国式#8221;为参照[J]. 财经政法资讯, 2013, 31(1):107-114.

2.樊崇义. 从#8220;应当如实回答#8221;到#8220;不得强迫自证其罪#8221;[J]. 法学研究, 2008, (02):111-121.

3.张姝颖. #8220;不得强迫自证其罪#8221;走入新刑事诉讼法--结合起源谈其本土化[J]. 青春岁月,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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