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以理论基石和制度设计为视角开题报告

 2022-07-13 13:22:07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债具有相对性,只有特定的债权人才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债的法律关系只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这种债的相对性原则成为债法制度建立的基础,在债的发生、变更、履行及责任承担方面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使得债成为一个封闭的法律关系体系。但是现实中,第三人为不正当竞争或其他非法目的的实现,故意妨碍债务人履行债务使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情形不断涌现。在此情形之下,倘若仍坚持债的相对性原则,债权人无法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求偿,单靠合同法的救济,其债权利益是很难实现的,既放纵了有过错的第三人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竞争和交易秩序。因此,本课题的研究是有现实意义的:

1 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债权人无承担违约责任能力时,这一制度的建立无异于扩大了赔偿人的范围。

2 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少诉累。合理的第三人侵害制度建构能够让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追偿诉讼并入此制度的范畴内,将两个诉讼关系减少为一个诉讼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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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主要通过分析债的相对性和侵权责任的立法建构和原理,参考国内外专家学者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研究,找到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合理的理论基石,同时研究,比较各国立法模式下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态度和制度建设,针对中国的立法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制度架构。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基石和制度架构

写作提纲:一概论(起源,研究现状,构成要件等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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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我国目前还没有有关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立法,在实践中,遇到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案件,一般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在承担了违约的赔偿之后,向第三人追偿。如何在司法实践中使用现行法解决第三人侵害债权的问题,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法律基础,学界几乎达成了一致意见,主张借鉴大陆法系国家以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作为侵害债权的请求权基础的模式。 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两个学说:

1债的对外效力说:认为债的效力可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是指发生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对外效力是指发生于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效力,如债的保全因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为债的对外效力。债权的对外效力也是一种民事权利,具有不可侵害性,若这种权利受到第三人侵害,债权人有权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2债的不可侵性说:该说源自权利的不可侵性理论。所谓权利不可侵性是指所有的民事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都不能被侵犯。债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当然也具有不可侵性。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8221;债权虽为相对权,而相对权并非不容有不可侵性。既为权利,则一般人应负有不为侵害之消极的义务,故如有第三人不法加以侵害,则不可不使其负侵权行为之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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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首先我要阅读大量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文献,之后主要采用实证分析法和逻辑历史方法作为我的主要的研究方法。在研究过程中,我觉得主要的难点是由于我国立法界还没有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立法,关于这方面的内容比较松散,大多数学者的专著期刊也都是建立大陆法系对绝对权相对权的划分上,侧重于理论推倒和逻辑分析,而缺少实践性分析,所以我可能很难全面透彻地理解我国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立场,只有通过一些实际中的司法实践学界的态度倾向等中总结出一点内容。在撰写的过程中,我将通过大纲先构建出论文的梗概和骨架,然后在阅读和思考中逐步填充,最后进行总结和整合。

5. 参考文献

1《侵权责任法》 杨立新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著 2014年版

2《债与合同法》 杨立新著 法律出版社 2013年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 王胜明著 法律出版社 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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