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规定指的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何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学术界对于识别的标准和方法存在较大的争议,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也各有不同,导致法律的适用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相同案件的不同处理将导致司法统一性的破坏。
对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认定,如果过宽将导致过多的合同归于无效,无法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影响交易安全;如果认定过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因此,对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做出合理的认定至关重要,有利于明确合同无效的范围,进而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减少国家干预,鼓励交易,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就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认定方法进行相关研究,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包括哪些效力层级的规范,其与任意性规范有何差别,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有何不同,寻找认定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相对可行的方法。
1、规范的范围。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指的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区别。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合同无效是对于合同效力的否定,对于当事人已经达成的合意的否定,因此对合同无效的认定应当十分慎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明确了认定合同无效的规范应当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但实践中违反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也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8216;强制性规定#8217;,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合同违法无效的范围,但是对于何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仍然并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十五条:#8220;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821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8217;,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8221;第十六条:#8220;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8216;市场准入#8217;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8221;
德国学者拉伦茨认为 德国民法典中的规定可以分为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任意性规定是在当事人没有另作约定的范围内才得以适用,可以通过约定对其加以变更或者排除,强制规定是指其适用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予以变更或者排除。
在英美法中#8220;所以违反法律的契约都是无效的#8221;。普通法中又规定,违反#8220;公共政策#8221;的契约无效。英美法体系下的#8220;公共政策原则#8221;在于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类似我国民法中的#8220;公序良俗#8221;原则。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2月:根据选题收集各类期刊中与选题有关的文章,结合有关学习知识,在阅读大量资料文献的基础上,撰写论文开题报告。
1月至2月底:收集、归纳并总结有关交易习惯的内容,依据这些撰写论文提纲,基本确定论文框架。
3月至3月中旬:根据论文框架撰写论文初稿。
5. 参考文献
[1]史尚宽.民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刘凯湘.合同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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