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合同法》作为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民事法律,其基本功能之一便是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风险分配。而情势变更原则,其作为合同救济的最后选择,是在适用其他规则仍然不能合理分配风险时才进行适用的,是具有补充性的一项原则。随着十八大以来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等各项改革逐渐步入深水区,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发展呈现新常态,加之世界环境风云变化,全球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国内外环境的某些不可预见性情况为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创造了广泛的基础。虽然我国《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是持慎重态度的。针对于目前我国理论上对于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研究的一定抽象性与滞后性,故结合司法实务和理论研究,加强具体分析和深入论证,探究情势变更原则的认定标准,对于在实践中更准确地适用该原则具有一定的意义。而从长远来看,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提出要加快制定民法典,情势变更原则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是必行之举,而确立在民法典之中的该原则也需要具备相对科学的认定标准。本论题的研究,在化解社会情势异常风险、更好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真实反映市场经济发展中民事法律关系因情势变更发生变化的需要上等,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同时也是自己更加深入探究了解《合同法》及情势变更原则的良好途径。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目前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具有谨慎性、候补性,并且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加以规定的。我国现在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研究较为抽象和滞后,与实际的司法实务有一定差距。所以,对情势变更原则的认定问题的研究尚有很大的空间。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是对情势变更的认定,并计划解决以下几个关键问题并形成写作大纲:
第一,在理论上看,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显失公平、商业风险、诚实信用原则等制度关系十分紧密,如何理清情势变更原则和有关制度的关系也非常重要。
第二,通过国内外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情势变更原则具备自身的构成要件和适用的法律后果,我们也应当在对这些要件进行更加深入的探究,并且需要确定情势变更原则在法律中应当具备的正确地位,从而总结出更完善的实务运用认定标准。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英美法国家中,情势变更原则被称为#8220;契约受挫#8221;或#8220;合同目的落空#8221;,最早是于#8220;克雷尔诉亨利案#8221;中确立,它从订立合同的目的上来进行判断,使用#8220;理性人#8221;的标准去分析,以充分保证合同实质公平,确保合同正义与交易安全。在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研究最为广泛、活跃的是德国,它根源于德国普通法,是通过一百多年中的学说、判例发展起来、并于2002年在德国债法中以#8220;交易基础的干扰#8221;为标题被整合进德国民法典。在德国民法典中,情势变更原则是慎用的,其条款没有采取列举的方式,而是直接规定了相对抽象的规则,和其他如缔约过失制度等履行障碍法律制度相区别,并具备自身构成要件和独立性。
同时,当前在国际上有两个重要的合同示范法,分别是《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10》第6.2.2条、第6.2.3条和《欧洲合同法原则》第4:103条、第6:111条。在这两部法中采取了英美国家法律的立法特点,通过不完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的使用。
在我国,情势变更原则是自1986年台湾地区彭凤至女士发表《情事变更原则之研究--中德立法、裁判、学说之比较》一书后被大陆学者所了解并于日后被广泛承认和接受的。1988年梁慧星先生在《合同法上的情事变更问题》中对情势变更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比较系统地考察了情势变更原则的历史沿革、在我国的适用实践以及大陆法上关于情势变更问题的学说与实践和英美法上的合同落空问题。自此之后,国内很多学者对情势变更都进行了研究,并发表了大量关于情势变更的论文,例如:杨振山教授的《试论我国民法确立#8220;情势变更原则#8221;的必要性》、耀振华的《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张淳教授的《外国法上情势变更原则内容差异及我国立法选择浅议》、韩世远教授的《情势变更原则研究--以大陆法为主的比较考察及对我国理论构成的尝试》、王德山副教授的《论情势变更的适用要件》、王洪、张伟的《情势变更规则适用要件的探究》等等。他们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法律规定情形下分析和论证了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年12月底前:选择论文题目,根据论文题目穷尽相关文献,结合有关理论知识,在大量阅读资料文献的基础上,撰写论文开题报告。
2022年1月上旬:在完成开题报告后继续进行文献资料研究和补查,确定论文的写作基本框架。
2022年1月中旬至三月中下旬:根据论文框架及收集、补查的文献资料撰写论文的初稿,完成中期检查。
5. 参考文献
[1]彭凤至.情事变更原则之研究--中德立法、裁判、学说之比较[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
[2]梁慧星.合同法上的情事变更问题[J].法学研究,1988,(6)
[3]张淳.对情事变更原则的进一步研究[J].南京大学学报,1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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