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监护人制度的完善思考开题报告

 2022-07-26 14:09:06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监护制度,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监护制度是每一个文明国家的民法都应该包括的内容,它的存在代表着全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和重视。它的制度安排和具体内容标志着国家的立法水平和执政水平,标志着一个社会人权的实现、保障程度。

我国现行监护制度,主要由《民法通则》第16条至第19条的规定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至第16条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组成,现已形成我国自然人监护制度体系。该体系实施以来,对稳定社会秩序,彰显人权保护的起到了应有的积极意义和历史作用。但随着人类社会高速发展,其中内容存在的缺陷,愈渐不能适应社会发展与应用需要。现在正处于我国编纂民法典的重要时期,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是完善民法典的关键一步。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监护权与亲权制度,我国法律混淆监护与亲权的关系,以监护权代替亲权,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补正究竟适用亲权还是监护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做法不同。英美法系不存在亲权概念,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直接用监护权补正其行为能力,但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均规定,未成年子女一经出生,其父母就是其亲权人,负有身份照护义务和财产照护义务,以亲权补正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只有亲权人均死亡或者丧失亲权或者被剥夺亲权,才须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以监护权补正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我国在制定《民法通则》时,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亲权和监护制度未加分,不适当地使用了英美法系的监护制度。

我国监护制度对被监护人的范围制定还不完全。《民法通则》规定的被监护人,只有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经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补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60岁以上),可以通过意定监护、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进行保护。问题是,除了上述被监护人之外,还有其他人也存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可能。按照现行规定,18周岁至未满60周岁且不是精神病人的成年人,即使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也不在被监护人范围中,不能获得监护而无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例如植物人根本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但在现行监护制度下,却仍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获得监护制度的保护。

我国缺乏监护监督制度。《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前段规定:#8220;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8221;这确实是监护监督,但究竟谁是监护监督人,怎样进行监护监督,都没有规定,制度残缺。具体表现在:一是没有规定被监护人的所在单位、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监护人有监督权;二是没有将国家的监护监督人地位和监督权授予给任何行政部门,国家机关监护监督制度权力欠缺;三是对于特别需要进行监督的意定监护人,没有规定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存在立法漏洞,会使监护制度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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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2012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法任务,在第26条规定了#8220;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8221;以及#8220;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8221;的内容。2016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草案)》即区分了未成年人监护(第26条) 和成年人监护(第27条) 。对于老年人监护,在学界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提出设立以成年障碍者为保护对象的监护与照护制度并行的#8220;二元#8221;保护模式,对于不能为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识意思表示效果的老年人以监护制度加以保护,对于上述能力显然不足的老年人以照护制度予以保护。

德国于1990年通过了《成年照管法》,同时配套修改了五十种德国联邦法规,新增、删除和修改了三百多个条文,对其旧的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废止禁治产制度和准禁治产制度宣吿制度,将旧成年监护制度中的监护和辅佐合并成为新的照顾制度。1992年德国的成年监护制度以法定监护为主,1999年德国《照管法修正案(第1次)》成年监护制度开始转向以意定监护为主,2005年《照管法修正案(第2次)》补充了关于预防性代理权的规定,至此确立了"补充性"和"必要性"为原则的法定监护制度和以"预防性代理权"为基础的意定监护制度。

1999年底,日本针对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了一些法律修改,这些法律包括:《关于修改民法的一部分的法律》、相对应的《关于伴随施行〈关于修改民法的一部分的法律〉修改完善相关法律的法律》、与任意监护有关的《关于任意监护契约的法律》、与监护登记制度相关的《关于监护登记的法律》,与此相对应的修改了三百多项法律法规,将日本国内施行了长达百年的禁治产、准禁治产制度废除,以法定监护制度代替原有的禁治产、准禁治产制度,同时又新创设了任意监护制度,由法定监护与任意监护共同构成日本新成年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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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11.9-2022.1.15,确定论文题目,制订计划并查找相关资料,完成开题报告初稿,上交导师查阅;

2022.1.16-2022.4.3,查找翻阅相关论文资料,如文献、论文集、著作等,建立论文框架并完成论文初稿,初稿中参考文献不低于15篇,其中至少包括一篇英文文献,同时翻译相关英文资料;

2022.4.4-2022.4.10,中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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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杨立新:《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立法突破及相关问题》,《法学研究》2013年第2期.

[2]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赵虎,张继承.成年人监护制度之反思[J]. 武汉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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