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本文论题是我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社会热点选定的,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在促进信息传播和共享的同时,互联网 视域下的私权保护带来了挑战,互联网下的私权侵犯成本低,不易被追究责任,这使如是的侵权行为泛滥成灾,私权不仅是一种消极不受侵犯的权利而且是能动的控制权,保护互联网 视域下的私权迫在眉睫。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具体而言,私权包括:公民财产权(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中的物质收益权),公民的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等),企业的财产权和商誉权等,社会组织的财产权等,在查阅先关资料的基础上,我主要想从人格权的多种多样的研究,来探讨互联网 视域下人格权侵权的主体和表现形式、互联网 视域下人格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以及对我国互联网 视域下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的完善等方面入手,来探讨互联网 视域下人格权的私法保护。
本文拟从以下结构论述: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前人对本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取得了不少成果,关于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私法保护的研究,张建军认为现阶段网络人格权侵权集中体现在对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的侵害。在网络人格权侵权的归责原则上来说,认为应采取过错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以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当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没有过错,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在完善网络人格权保护的方面,他建议完善立法,参照相关国外立法模式借鉴其立法中的成功经验。提出专业立法、新法律的立法原则,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专业化原则,安全性原则以及可操作性原则。在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侵权的归责原则方面,黄啸认为网络言论侵害人格权的归责原则,应是#8220;过错责任原则#8221;,无论是单一归责原则说还是多元归责原则说,都不否认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侵权行为最基础的归责原则,而网络言论侵害人格权从本质上来说,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中,公平责任原则实在其他归责原则,均不能适用的前提下才适用,而两者均以加害人无过错为前提,显然不能适用于网络侵害人格权行为,每个人都有行为自由,除了他因为自身的原因,承担责任外,不应受其他外在限制,因此并不存在过错的推断认定的过程,故意不使用推断过错原则。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连带责任的性质,学者杨立新认为是非典型的连带责任,更接近于不真正连带和责任,因为造成被侵权人损害的全部原因在于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行,其行为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为百分之百,其过错程度,亦为百分之百。网络服务提供者尽管有一定的过错,甚至也有一定的原因,但其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过错和原因力是间接的,不是直接的,并不影响侵权的网络用户的责任,因此网络服务的提供者的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实施其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全部追偿。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1-1--2022-3-1写作论文第一稿
2022-3-2 上交指导教师论文第一稿,教师指导修改
2022-3-2--2022-4-2写作论文第二稿
5.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人格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 黄楚新, 王丹.#8220;互联网 #8221; 意味着什么--对 #8220;互联网 #8221; 的深层认识:新闻与写作,2015
[3]Price,D.,K.Duodu.Defamation,Law,Procedure and Practice[M].Loondon:Sweetamp;Maxwell,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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