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所谓证明标准,是指在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是否已经达到法院确认其真伪与否所要求的程度。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以自由心证为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任意裁断事实。事实认定以证据调查为基础,法官只有在现有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达到一定的确定程度时,才能认定该事实为真。但是达到何种确定程度时,才能认定一项事实为真?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构成了民事诉讼法学的证明标准理论。在民事诉讼法学者看来,只有一项事实主张被证明到证明标准以上的确定程度,法官才能认定其为真;否则就只能认定其为伪,或者真伪不明。由此,证明标准在整个证据法学理论中的地位彰显无遗:它为自由心证设立了标尺,在事实确认判决和证明责任判决之间划定了边界。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通过研读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学说和判决,可以发现,我国法律界关于证明标准相关概念的理解并不准确,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颇多混乱无序之处。基于对证明标准规范类型的分析,可知证明标准的功能主要不在制约,而在引导。考虑到我国的法律传统和现行审判组织形式,未来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设计中,应摒弃英美法系的客观化表述方式,回归大陆法系的“内心确信”模式。由此留下的规范真空,则可通过司法判决的日积月累逐渐填补。至于法定证明标准的提高或者降低,原则上以法律规定为据,实在没有法律依据而适用法定证明标准又明显不公时,不妨借助事实分析来达到妥当处理案件的效果。
标题: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摘要]通过研读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学说和判决,可以发现,我国法律界关于证明标准相关概念的理解并不准确,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颇多混乱无序之处。证明标准的功能主要不在制约,而在引导。未来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设计中,应摈弃英美法系的客观化表述方式,回归大陆法系的“内心确信”模式。由此留下的规范真空,则可通过司法判决的日积月累,逐渐填补。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我国法学界,证明标准一直被看作民事证据法学的基本问题,相关著述时有发表。然而时至今日,许多研究仍然纠缠于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抽象论争,这样的观察角度很难给相关立法或者司法实践带来实质性的帮助。另一些研究则满足于国外几种主要证明标准模式的介绍、评析和取舍。在涉及证明标准的比较法研究中,各种证明标准模式赖以依存的制度背景和法律思维方式大多被忽略了。缺少了对这些要素的关注,研究者经由规范比较、价值权衡得出的结论并不可靠,甚至有可能引起误导。另一方面,更有意义的、关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立法及司法实践的考察,非常匾乏。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首先立足法解释学,对学界关于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流行观点加以反思;进而从实践层面,对我国法院涉及证明标准的民事判决进行考察;最后,在澄清证明标准规范功能的基础上,对这一制度的未来发展提出初步建议。
5. 参考文献
一、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报告
[1]李浩.民事证明责任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李国光.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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