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小额诉讼程序是民事救济的一种方式,具有低廉、简洁、便捷的特点,整合了司法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关系。因为有效缓解了无限的诉讼纠纷和有限的司法资源两者间的矛盾,所以说小额诉讼程序在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而有必要进一步研究我国小额诉讼程序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以经济社会的效率为基础,对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和运作进行研究和讨论,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我国立法对于小额诉讼的规定仍处于起步阶段,有关小额诉讼的适用条件、审理规则、举证制度、法官职权等具体程序规则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完善。
立法时预期会产生法院、当事人、社会共赢局面的小额诉讼程序,为何在实施过程中效果欠佳?为何在域外普遍取得良好效果的该项制度,在我国实施过程中会发生各种水土不服的反应?依照实证主义研究方法,从小额诉讼程序实践运行的样态出发,试图对小额诉讼进行研究,从立法制定者、司法推动者和制度受益者等多方找到程序运行不畅的症结所在,以期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未来发展图景提供可行性思路。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2015年颁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通过13个条文对小额诉讼程序做了进一步的立法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在实践中仍存在适用率低下、适用案件类型过于集中和适用小额诉讼以判决方式结案数量不足这一系列问题。小额诉讼程序运行困境应从两个层面进行突破;在立法层面上进一步调整适用范围,合理调整小额诉讼的适用限额,增加合意适用的启动方式;在司法层面上,通过规范小额诉讼审理程序,建立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及完善救济途径,以期释放小额诉讼制度功能,最终符合立法本旨。
近年,中国经济飞速增长,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加之教育的深入发展与公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国诉讼案件激增与审判资源不足的矛盾也日益加深。为缓解我国“诉讼爆炸”“案多人少”的司法现状,我国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植入了域外的小额诉讼程序。以高效简明著称的小额诉讼程序,在新法颁布前后便引起了专家学者的热切关注,然该被寄予厚望的程序在施行后似与期望值相去甚远。后于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的解释》,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举证期间、程序转换规则等做了进一步细化《民诉法司法解释》施行至今已4年有余,我们需要反思以下问题:《民诉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能否在司法实务中更好地发挥其应有功效?其域内运行到底存有何种运行困境?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绝大多数国家如日木、英国都在成文法中以专门的章节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美国大多数州则实施小额诉讼程序法等单行法,可以与普通程序等其他程序明显加以区别,也凸显了小额额诉讼程序效率优先的程序价值。
增设独立的小额法庭,也是各国较为普遍的司法实践。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为例,该州司法委员会规定,在每个市法院设立小额诉讼法庭,管辖5000美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小额法庭可以由热心公共事务并具有5年以上实务经验的优秀律师担仟临时代用法官。
考察各国立法,一般以确定金额的标的为适用条件,如: 美国各州一般在5000美元以下,日木为30万日元以下。我国幅员辽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状况差距较大,故不能采用一刀切式的做法。目前我国在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上采取 “二元制”判断标准,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和“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相对于固定数额而言,该标准确实考虑到了不同省份经济发展水平,但是还需考虑到同一省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也可能相差较大,否则可能导致该省内相对发达地区能符合小额诉讼标的额的案件很少。且不同类型案件的性质不同,复杂程度不同,对同一省份不同类型案件一律适用一个标准米免有失灵活。可由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木省各市经济发展情况,在确定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的具体数额基础上对经济较为发达的市适当增加小额诉讼标的限额,这同样有利于提高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适用率。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小额诉讼在司法实务中运行不畅,存在适用率低下、地区适用差异较大等种种困境。为何在域外运行效果显著、饱受赞誉的小额诉讼程序植入域内后就开始水土不服?为何其制度理论切实可行但实践推进时却举步维艰?笔者将从立法、司法实务两个层面来剖析造成小额诉讼程序运行不畅的种种成因。
立法层面:在我国立法中,小额诉讼程序被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简易程序”中,依附于简易程序。即从立法体例上看,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实质上附属于简易程序,是简易程序再简易的构造。小额诉讼适用条件的规定也反映了这一点。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在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上采取的是所谓的“双轨制”判断标准,即不仅需在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的前提下,还需满足“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以下”这一条件。这样的适用条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小额诉讼出现适用率低下、地区适用差距大等困境的成因。
司法实务层面:除却立法模糊粗疏给小额诉讼程序司法实践操作带去一系列问题之外,司法实务层面存在的问题也给小额诉讼的运行增添了阻碍。虽然小额诉讼程序已在实践中运行五年有余,但在当初小额诉讼试点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大部分没有建立起独立的小额诉讼法庭,也没有配备专用的小额诉讼设备。这表明基层法院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重视程度并不够高,在立法规定并不完善的情况下,法院内部也不积极建立高效规范的审判配套措施,使得案件即使以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但并未减轻审判人员的相关工作。
5. 参考文献
[1]占善刚、施瑶 《关于小额诉讼制度的实证研究—以岳阳市部分基层法院为调研对象》,《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第122页。
[2]陈娟 《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反思与完善》,《人民论坛》2016年第2期,第135页。
[3]朱金高《小额诉讼运作之机理》,《法律实务》2014年第6期,第1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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