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开题报告

 2022-08-05 09:47:48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根据CNNIC报告,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54亿,较2018年底增长2598万,互联网普及率达61.2%,较2018年底提升1.6个百分点;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8.47亿,较2018年底增长2984万,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达99.1%,较2018年底提升0.5个百分点。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6.39亿,较2018年底增长2871万,占网民整体的74.8%。网络购物市场保持较快发展,下沉市场、跨境电商、模式创新为网络购物市场提供了新的增长动能。

但是,网络第三方支付所带来的问题也接踵而至,如消费者个人信息在大数据时代已经成为公司的一项重要隐形资产。根据消费者协会2018年公布的《APP个人信息泄露情况报告》5848份问卷中有86%的被调查者称遭遇到个人信息泄露与贩卖,给消费者本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出台应运而生,用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通过电子行为设立、变更和消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但是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实际上依旧存在着欠缺,如第二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其现行的对于消费者消息的保护依旧还是分散在多个部门规章之中,不存在一个完整的体系,法学界对于认定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到底是属于隐私权的一种还是作为另一个独立的权利来说存在着分歧。所以对消费者来说其实依旧难以寻找到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来进行维权。我将以此情况,探讨一下关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建议。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以我国现有法律为基础,探究我国法学界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定位,其到底是应该归属于隐私权范围还是作为一种单独的权利分离出来,以及根据我国消费信息保护的具体案例,是如何通过立法来遏制,通过执法来贯彻,如何使商家守法,而消费者如何通过法来维权进行分析。之后与美国和欧盟关于消费者信息保护方面的具体案例进行比较和吸收,如何进行改善找到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式。

写作提纲:

(1)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概念界定,如何区分与比较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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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肯定说。支持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单独的权力进行立法。原因如下:其一认为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相比,其具有特定权利内涵。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同样是以禁止披露为保护形式,但是这种禁止披露与使用是以自己授权为界限的合理范围,而隐私权其重点在于不被他人知晓。其二认为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并非完全重合。在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中,有一部分如姓名、住址、电话等是属于由主人控制被一部分人或者在特定范围内知晓的,显然是不能作为隐私来界定的。其三认为权利内容上也存在着差别。隐私权的内容更多的情况下是作为一种消极防御态势,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禁止他人侵害,排除他人妨碍。但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是关于如何利用,如何授权方面的问题,其目的是在于自身对于权利的使用。其四认为双方在保护方式上也依旧存在着不同。隐私权作为侵权法里面规定的一项权利,主要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来加以救济。但是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既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也可以通过财产救济的方式来进行补偿。因为现在个人信息实际上已经成为了一种商品,是具有自己本身的价值,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是可能造成被侵害人财产性利益受损。即使被害人无法明确自己所受损失的具体数额,也可以通过《侵权法》第20条规定,根据侵权人所获利益来进行判断。

否定说。反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单独权利,应将其并入到隐私权中。理由如下:其一,从比较法上来看,消费者个人信息资料本质上是一种隐私,从法律上作为一种隐私加以保护,可以界定其权利范围。在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概念的界定上,也经常用以形容在网络上侵犯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其二,认为隐私权的概念是包括生活不受他人干扰以及个人信息自主两个方面的内容的,它就已经包含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管理,只是需要对其加以具体化的概述与完善,而不是对于重叠的内容进行重复立法,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以及被侵权人混淆难以维权。其三,认为特征属性相同,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其特征都具有私密性,无论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是否具有商业价值,是否能够获取利益,其本质都是人格利益,两者本属一体。

国外观点(以美国、欧盟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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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选题阶段:第七学期第8~9周完成选题

开题阶段:第七学期第10~14周根据论文主题进行相应材料的搜集,分析论文的可行性,完成开题报告并通过指导老师审核

初稿阶段:第七学期第15~20周根据搜集的材料完成论文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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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J].法学家,2012(01):108-120 178.

[2]张新宝.《民法总则》个人信息保护条文研究[J].中外法学,2019,31(01):54-75.

[3]邱玉成.大数据时代的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刍议——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区分为角度[J].法制博览,2019(21):39-40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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