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驾驶汽车的刑事责任研究开题报告

 2022-08-15 09:24:54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突破和飞速发展,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技术已经从异想天开逐步变得触手可及,从而也延伸出了复杂的伦理与法律问题。

随着一些智能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报道出现在公众视野中,现有的法律规制应对技术缺陷的不足也逐渐凸显出来。

智能驾驶汽车作为一个新兴领域,可供参考的文献较少,且绝大部分文献的讨论重点在于行政政策调整以及民事责任的突破,涉及刑事法律规制的少之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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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要点:本文从相关智能驾驶汽车的交通肇事案例中发现问题,并研究在此情景下的刑事责任任应该如何分配,背后主体需要承担怎样的注意义务。并提出完善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与行为方式以适应社会发展中人工智能犯罪的问题。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的要点:智能驾驶汽车交通肇事中,犯罪主体出现异化,因果关系出现障碍,主观过失难以认定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面对智能驾驶汽车的兴起与落地,当前该技术所倚赖的社会环境并未同步地准备妥当。同建设基础设施相类似,法律制度亦是周边配套设施中的一项不得削弱的软性成本。2018年1月毕马威(KMPG)发布了一份《自动驾驶汽车成熟度指数报告》,公布了各国包括政策立法、技术创新、基础设施、消费者认可度在内的四项智能驾驶汽车成熟指数的排名以及综合排名,其中在政策立法这一子项下,新加坡、新西兰、荷兰、英国、德国依次位列前五名,中国的该项排名以及综合排名皆名列第十六位。

2017 年 2 月新加坡通过了《2017道路交通法修正案》,奠定了智能驾驶车辆的公共道路测试合法化并确定了测试时的责任豁免制度;2016年10月新西兰发布《新西兰自动驾驶测试指导方针》,提出自动驾驶的测试需要满足相关程序和资格要求,不强制要求车内驾驶人员的存在;2018年4月荷兰众议院通过了《自动驾驶汽车测试法(草案)》,允许自动驾驶车辆在没有人员跟随的情况下进行测试;2015年7月英国发布《通往无人驾驶之路:自动驾驶汽车测试实践守则》,规定了自动驾驶汽车的测试车辆与操作人员(无需在车内)的资格条件,并强制规定了保险的购买,并于2018年7月通过了《自动与电动汽车法案》,确立了自动驾驶模式下发生事故的保险和责任归责,根据车辆是否投保,分别由保险公司和车主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规定了保险人和车主的责任减免和追偿制度;2017年6月德国《道路交通法修正案》生效,确定在特定条件下允许自动驾驶系统代替人类自主驾驶,给与其和驾驶人同等的法律地位,驾驶人可以在车辆自动驾驶时放手方向盘,并且规定了自动驾驶模式下的责任认定、驾驶员的权利义务、交通事故的赔偿金额。整合分析可见上述各国的立法态度都较为谨慎,并未贸然颠覆或更新传统驾驶者的定义,相关立法重点围绕并解决的是自动驾驶汽车的道路测试合法化、自动驾驶的合法地位并且初步解决上路权问题,其中新西兰、荷兰、英国的相关规定在路测过程中不强制要求人类操作人员在车内跟随,德国则相对较为保守,要求有资质的人类驾驶员随车,以便在突发情况下随时接管自动驾驶系统转而进行人为驾驶操作。

同域外各国的立法态度类似,我国率先出台的同样是道路测试方面的规定。2017年12月,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制定发布了两份官方指导性文件,对自动驾驶系统的内涵与外延予以了明确界定。后前述相关部门于 2018年2月又联合发布了《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能力评估内容与方法(试行)》和《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封闭测试场地技术要求(试行)》,于3月发布了《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测试路段道路要求(试行)》。2018 年 4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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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拟订提纲。通过学校图书馆书籍、电子网络、杂志以及硕博论文收集相关资料,在学习所有与论题相关知识点的基础上,总结并提炼出提纲,填写开题报告。

2、2022年12月至2022年3月,完成初稿和中期检查工作。进一步收集相关资料,按照前期拟订出的提纲,充实论文的内容,并对其加以具体分析论证,完成论文初稿。

3、2022年3月至5月,完成论文修改、重复率检查、定稿、外文文献翻译工作。仔细阅读初稿,对其不足之处以及语句不通顺之处进行修改,并查阅近期文献充实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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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付玉明.自动驾驶汽车事故的刑事归责与教义展开[J].法学,2020(09):135-152.

[2]陆一敏.自动驾驶汽车涉罪行为的刑法规制[D].华东政法大学,2019.

[3]陈结淼,王康辉.论无人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刑法规制[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3(03):11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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