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缴资本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开题报告

 2022-08-16 17:44:29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自从2005年的《公司法》开始,社会各界对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就一直有所期待,直到2013年,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时代潮流的推动下,《公司法》的修改确立了完全认缴资本制。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确立,取消了对公司注册资本以及法定的股东出资期限的限制,使得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主约定出资期限。这一改革,对鼓励资本投资,激发创业热情,活跃市场经济有着重要意义。但与此相关的一些制度尚未建立或完善,由此引发了许多问题,首当其冲的就是,在此种资本制度下,如何保护好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有的股东为了逃避出资责任故意约定过长的出资期限,在公司财产无力清偿债务时,以出资期限未到期为由逃避责任,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同时也损害了公司其他已经完全缴纳了出资的股东的利益,这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严重践踏。在现行资本制度改革背景下,如何平衡好股东权利与债权人利益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此外,有的公司股东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或善意或恶意地在自己认缴的那部分出资未缴纳完毕之前就将自己所拥有的股权转让出去,此时,这份未完成的出资责任该如何、由谁去承担,在理论与实务中也存在许多争议。

因此,对认缴资本制下股东出资义务进行研究与分析,有助于我们更进一步了解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明确出资义务的承担规则,以及寻找到合适的办法去均衡股东合法权利与公司债权人合法利益,化解实务中越来越多的公司与债权人利益纠纷,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同时也有利于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更好地发挥其促进创新创业发展、推动市场经济进步的作用。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本篇论文将通过对我国现行认缴资本制的研究与探讨,主要解决三个问题,论文的写作业主要围绕这三个问题展开:1、认缴资本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属于何种性质?与之前实行的实缴资本制相比,认缴资本制允许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主约定出资期限,取消了原来法定出资期限的限制,这样一来,股东与公司之间就产生了一种类似于债权债务的关系。

股东用自己的出资“换取”公司的股权,而在认缴资本制下,已经获得股权的股东,其应承担的出资很可能还未履行,这一出资责任究竟属于何种性质,该用何种法律规则进行规制,是本文需要探讨的。

2、对于未到期的出资责任,在公司无法清偿其债务时,能否通过使股东的出资期限加速到期,从而让未完全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个问题在理论和实务界存在较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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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内

我国认缴资本制自实施以来,就在国内理论界引起广泛争论。该制度对于股东权利、股东出资义务、债权人利益保护等许多问题带来重大影响,学者们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得出了多种不同观点。就股东出资期限能否加速到期以帮助公司清偿债务而言有三种观点:肯定说认为加速到期不仅能保护债权人利益,也避免了让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给了公司新的发展机会;否定说认为,出资期限中蕴含着股东合法拥有的期限利益,不能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就随意加速到期,这是对股东权利的违法剥夺;还有一种折中说认为能否加速到期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恶意利用股东权利去约定过长的出资期限来逃避出资责任的股东,为了保护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当然可以加速其出资期限的到期。就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的承担问题,学者刘浩然认为,该法律漏洞可以借由合同法中的债务承担规则来填补。在规则适用过程中,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配合办理变更登记以及沉默三种方式行使同意权,但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应首先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此种观点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2、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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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一、撰写方案:

1、阐述认缴资本制下股东出资义务的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2、对文章旨在解决的三个主要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包括国内外研究成果列举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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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田雨婕:浅论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机制[N].企业家日报理论副刊,2020年12月1日

[2]王华: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若干法律问题探析[J].法制博览,2020(24):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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