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民法典是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编纂民法典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为我国民事立法指明了方向,实现民事法律制度的体系化可谓民法典编纂的灵魂,将有利于发展民法学理论、避免法律适用上的矛盾。担保规则是民法领域一项重要的制度,借由担保法制以创造信用降低授信风险,乃是现代社会中拓展经济活动的一大手段。现行《民法典物权编》相比于之前的草案以及《物权法》而言,确实做了一定程度的修改,但其在担保制度体系化的努力上仍显得有些保守、创新不足。
担保内部体系包含自由、安全、效率、公正等要素,为了避免担保制度的重复、不协调甚至是冲突,民法典有必要推进担保规则体系化,我国担保制度法治现代化的远期目标是制定协调的、体系化的担保规则。有学者主张借鉴法国民法典,在民法典中将担保法独立成编,改变物的担保位于物权法、人的担保位于担保法的特有结构,但是按照目前的立法规划,不可能实现担保法独立成编的设想。在现有《民法典》的基础上,完善担保制度并协调担保内部规则是促进担保规则体系化最佳的选择。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首先,民法典将担保制度分置于物权编和合同编的立法框架下,使担保体系横跨两编,物保和人保的割裂,增加了担保规则法律适用的难度。在物的担保方面,当前的结构模式疏忽或遗漏了全局性的制度,担保的范围、公示、实现、消灭被分别规定,这造成了规则重复、不协调甚至冲突。担保条文的高度重复性表明其可以叠加归纳为 “一般规定”,应当提取公因式促进担保制度内在体系的协调。在人的担保方面,如何妥当地界定人的担保范畴并纳入新类型的人的担保工具,是值得关注的问题,比如,独立保函虽然已经得到了司法解释的承认,然其在进入法典体系的过程中,仍然需要加以改进,以契合民法典的规范设置要求。所以担保规则体系化的重点在于推进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一元化,协调担保物权制度与保证合同关系。
本文将首先对担保制度的性质进行考究,然后在梳理不同国家担保制度的立法模式的基础上阐述我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现状,最后围绕“民法典担保物权和人的担保分别实现内部体系化”“民法典物权编担保物权制度如何协调与民法典合同编保证合同关系”这两个方面展开论述,补充担保规则空白区域并修正担保规则矛盾问题,以期能为担保制度的体系构建提供一个观察视角。
写作提纲: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比较法上,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运用实用主义思维,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在动产担保领域用统一的担保权益概念来指称 “债权人在担保物上的权利”。这一思路也把大陆法上 “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推到极致,但又突破了大陆法系要求物权类型和内容固定的法定主义,将各种担保制度的个性特征消解到最小程度。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国民法历来有担保权的概念,1994年的《魁北克民法典》受法国民法理论影响,将优先权和抵押权成编。
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规定了全面且系统的担保体系,分为五种担保类型,后来颁布的《物权法》将担保物权明确界定为物权,与所有权、用益物权并列,担保制度被肢解。民法典延续此种模式,将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分离,不利于担保规则体系整合与保持保持体系开放性,因此构建体系化的担保制度是有必要的。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2022年12月至2022年1月,拟订提纲。通过学校图书馆书籍、电子网络、杂志以及硕博论文收集相关资料,在学习所有与论题相关知识点的基础上,总结并提炼出提纲,撰写开题报告。
2、2022年1月至3月,完成初稿。进一步收集相关资料,按照前期拟订出的提纲,充实论文的内容,并对其加以具体分析论证,完成论文初稿。
3、2022年3月至4月,反复修改初稿。仔细阅读初稿,对其不足之处以及语句不通顺之处进行修改,并查阅近期文献充实论文。
5. 参考文献
[1]董学立.中国动产担保物权制度评析[J].中国金融,2019(07):19-20.
[2]王利明.担保制度的现代化:对《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的评析[J].法学家,2021(01):30-39 192.
[3]刘斌.论担保法独立成编的立法技术与决断要素[J].江海学刊,2019(03):22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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