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选题的理由:
随着中国“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涉外商事纠纷呈现新领域、新类型的特征。契合商事纠纷解决快捷性和便利化的要求,仲裁当然是作为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的首选途径。我国对外经贸往来愈加频繁,联系日益密切。特别是近两年来,“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来到中国淘金,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也大跨步的走出去,走进国际舞台的中央。与此同时,商事纠纷也不可避免的随之增加,国际商事仲裁需求迅速扩大,对仲裁的效率要求也越来越高。本文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展开研究,分析近些年来临时措施在快速发展中呈现出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比较国外在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上已有的相关立法和实践经验,结合新时代对临时措施的需求,并根据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发展现状提出相关建议。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杨良宜先生的《仲裁法-从 1996 年英国仲裁法到国际商务仲裁》,以专门的章节详细论述了临时措施在英国和香港的立法与实践状况,为我们研究和实践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临时措施提供了很好的的资料。很多学者专门以《纽约公约》为范本,研究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和对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但能否以《纽约公约》作为执行临时措施裁决的一句还有待研究。赵秀文教授在其著作《国际商事仲裁法》中主张,在对《仲裁法》进行修改时,可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参考《示范法》中的有关规定,并借鉴别国的立法与实践经验,在不影响法院对争议的事项是否作出临时措施决定的前提下,寻找能够让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拥有对仲裁协议项下的标的物做出裁决的权利。张虎博士在“《自贸区仲裁规则》下临时措施的实践困境与出路”中提出我国仲裁法可以专章的形式对商事仲裁中的临时措施加以肯定,使仲裁庭拥有发布临时措施的权利,以合法程序为前提,让法院能够执行仲裁庭做出的裁决,中国可以签订双边协定的方式,与相关国家相互认同彼此的裁定并执行。进入新世纪后,我国仲裁立法工作显著进步,在 2006年我国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此次解释不仅提高了对仲裁协议进行司法审查的法院级别,对仲裁协议约定的内容也更加细致,对仲裁协议的书面要求进行了扩大的解释,并且确定了关于重新仲裁的具体条件,但就是对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没有更多规定,这些新规则里面都加入了临时措施的规定,特别是引入了紧急仲裁人制度。此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布新的仲裁规则,北京仲裁委员会也在 2008 年发布了新的仲裁规则。2012 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也对 6 项涉及仲裁内容的法律条款进行了修改。在 2015 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先后发布了关于仲裁的新规则。2014 年 4 月,上海国际仲裁中心颁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2015 年初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部分修订,这些都有对国际商
事纠纷临时措施作出规定。于 2017 年 9 月 1 日颁布并于 2018 年 1 月 1 日开始生效的《仲裁法》中关于临时措施的规定,依旧比较审慎,导致仲裁庭在面对国际商贸纠纷时难以充分利用临时措施来做出较为公正的裁定,也不能对申请人提供到位的权利保护。这也是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与其他国家(地区)的仲裁差距较大的原因所在。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12--2022.1搜集资料,分析筛选
2022.1--2022.3 综合资料,形成初稿
2022.3--2022.5 论文修改,定稿,外文翻译
5.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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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玉琼,林福辰. 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制度的立法及完善[D]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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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秀文. 国际商事仲裁法[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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