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破产抵销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赋予债权人的一项权利。在当今竞争激烈的社会现况下,每时每刻都有数个企业无法继续生存下去,在这些企业的破产过程中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尤为重要,此时“破产抵销权制度”应运而生。首先,该制度可以使债权的实现不受企业破产清偿率的限制,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第二,该制度在企业的破产过程中提高了破产效率,节约了社会资源、司法资源;第三,该制度的存在能够使债权人在企业破产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使更多的人去参加经济活动,带动市场经济;第四,破产抵消权制度有利于缓和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矛盾,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但在我国《破产法》中,对于破产抵销权制度的规定并不完善,因而对该制度相关理论的探究和完善迫在眉睫。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写作提纲:1、破产抵销权制度的概述
2、国内外对于破产抵销权制度的规定对比
3、目前我国破产抵销权制度的不足之处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日本在2005年开始实施的《日本破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明确了除了债权人以外,破产管理人也可以行使破产抵销权。同时第六十七条指出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不受期限的限制,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列举了禁止抵消的情形。德国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破产债权人,对于破产抵销权的行使范畴,德国破产法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但是详细的划分了主动债权和被动债权不同的种类,同时德国破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四种禁止抵销的情形。美国对于破产抵销权的规定最初体现在判例法中,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的破产抵销权规定在逻辑上鲜明,且层次性很强,限制性规定的十分具体。我国《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破产抵销权以及三种禁止抵销的情形,我国学者认为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情长期限,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清算前相互抵销。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年1月31日前:提交开题报告
2022年2月-3月19日:提交初稿和中期检查
2022年5月14日前:论文修改、重复率检查、定稿、外文文献翻译
5. 参考文献
[1]李润.破产抵销权相关问题探究[J].法制博览,2020(21):98-99.
[2]李晓燕. 论破产抵销权的行使[D].哈尔滨商业大学,2020.
[3]杨勇奇.破产抵销权制度之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3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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