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仲裁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简称》。自从其发布以来已经经过了数十个年头,仲裁法的主要作用是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仲裁也如和解、调解和诉讼等一样正是在解决这些纠纷的实践中产生并逐渐形成一种完整的制度。特别是在民商事领域中,由于仲裁有着和解、调解和诉讼都无法比及的特点,更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具体体现在:第一,自愿性,当事人双方可自愿达成协议进行仲裁,在仲裁机构、仲裁员及审理方式的选择上也都能自愿协商;第二,专业性,仲裁人员多为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既能有效地解决纠纷又能减少聘请鉴定专家等的额外费用;第三,灵活性,国际上的仲裁允许当事人双方制定仲裁规则或选择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第四,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公开审理为例外;第五,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仲裁实践又往往比诉讼审理时间短;第六,经济性,仲裁费用一般都低于诉讼费用,仲裁也无上诉和再审制度从而节省了解救巨纠纷的成本;第七,独立性,仲裁委员会不属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也是独立的,仲裁庭的仲裁独立进行不受仲裁委员会的实质审查。 众所周知,我国在1994年颁布了《仲裁法》,仲裁法在多年应用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仲裁法体现出了它自身的一些不足之处。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1)仲裁法的产生与发展。(2)仲裁法发展的现状。(3)产生问题的原因。(4)我国仲裁法与国外的比较。(5)仲裁法的完善。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1)在争议事项上仲裁法存在的问题。(2)在仲裁的管辖权上仲裁法存在的问题。(3)在仲裁的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写作提纲:1.我国仲裁法的产生与发展。(1)仲裁的现代化理念(2)我国《仲裁法》的颁布与实施(3)仲裁法的意义与作用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仲裁法与国外仲裁法的区别:
一、仲裁机构的选定可选中国的,也可选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目前,国际上比较著名的常设机构有: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等。
我国现有两个常设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总会均设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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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计划:
(1)研究题目:中国仲裁法律问题与修改研究
(2)研究目的:了解我国仲裁法的发展现状,了解我国仲裁法在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产生问题的原因,对比国外仲裁法的发展,提出完善仲裁法的建议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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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斌生《仲裁法新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16.
宋连斌《仲裁法实施后中国仲裁制度的新发展》国际司法全球论坛,2011
蒋慧《仲裁法二十周年回望:民商事仲裁危机与重塑》学术交流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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