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一)国内研究现状1、PPP协议法律性质研究民事合同说。
彭涛在《略论公共部门在PPP公私合作模式中的定位》(2006年)[1]中认为,公私部门在签署PPP协议时具有平等法律地位,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周兰萍在《PPP特许权协议的法律性质及立法建议》(2014年)[2]中认为赋予PPP协议以民事属性,既符合市场交易的内在规律,又能够为纠纷解决提供高效司法救济渠道。
行政合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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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1、研究问题本文就行政机关单方变更和解除PPP协议司法审查的研究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PPP模式自身的属性进行阐述、并对本文研究的PPP协议进行界定,通过分析和评价有关PPP协议法律属性的不同观点,得出本文观点。
其次对PPP协议中行政机关单方变更和解除权产生的理论基础进行整合,得出现有理论的局限性。
第二部分是本文的研究重点,通过筛选行政机关单方变更和解除PPP协议引发纠纷的司法实践案例,提炼出当下司法实务中行政机关单方变更和解除PPP协议纠纷案例的争议焦点,找出行政机关单方变更和解除PPP协议司法审查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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