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作为一种监督性与救济性的案件审理制度,在纠正裁判错误、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正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曾在2007年和2012年两次对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其中对审判监督程序也进行了系统性的完善。
但随着我国社会环境与司法环境的不断改变,审判监督程序的内在问题也开始不断暴露。法律的修改并没有改变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的诉讼理念,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及终局性受到了巨大的挑战。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8220;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8221;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
1.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2.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背景及前后对比;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先后在2007年和2012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在解决#8220;申诉难#8221;和规范申请再审权利行使的同时,对法学界关于再审程序问题的一些呼吁在这两次修改中也作出了一定的呼应,基本上确定了今后再审程序方面改革的大方向。特别在2012年的修改中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赋予了当事人选择法院的权利,充分彰显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我国当代的司法理念。虽然两次修改没有做到面面俱到,但取得的成果值得肯定。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研究计划:
1.阅读相关文献、专著、期刊,提炼作者观点;
2.整理论文思路,初步列出写作提纲;
5. 参考文献
[1]崔涛. 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D]. 吉林大学, 2014.
[2]刘鹏磊.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再思考[D]. 河南大学,2013.
[3]姚迪. 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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