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无权处分是民法上极其重要的一项制度,它涉及到诸多民法制度及理论,如合同相对性、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善意取得制度、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以及不当得利等,几乎牵动着整个民法体系,无权处分制度的关键在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对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合理法律制度安排,对维护交易安全和促进市场经济形势下交易行为的繁荣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毫无疑问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如何是拟写论文的中心,对于该问题我国理论涉及不多,制度上也不够完善(《合同法》五十一条之规定)。
因此,我们势必要借鉴无权处分制度更加合理和完备的其他国家的经验,同时,从我国实际出发来解决一切问题。
综上,首先我会分析无权处分行为的实际意义和我国当下对这一制度设计的需要、要求;其次再论述各国立法经验并分析优缺点;最后,结合我国实际以各国立法为蓝本对无权处分做出中国式的理解与安排。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我国《合同法》第132条规定标的物的买卖,出卖人应对标的物有处分权和《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是我国对无权处分的立法设计,它规定得过于原则和模糊,不能妥善和有效地解决我国无权处分制度所面临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理论上,对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有三种观点:无效说,主张无权处分行为一律无效,《合同法》51条是例外规定;有效说,认为物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不受是否有处分权的影响、一律有效;效力待定说,该说认为效力待定的无权处分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债权合同效力待定,这种观点是我国学界的通说。
国外关于无权处分的制度主要从物权变动模式出发,主要有: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该模式以法国为代表,法国民法典中未规定#8220;无权处分#8221;这一概念,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系于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意思;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德国民法典的规定是这一模式的典型,主张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除了当事人合意外,动产的变动要有交付、不动产要经过登记。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一方面,我会调查经济活动中无权处分行为发生的起因、了解其特点和这一问题所需要突出解决的地方,为自己的写作奠定实际基础。
另一方面,结合我国关于无权处分的经验、借鉴国外的科学理论,对无权处分做出说明。
这是当前大概的撰写思路。
5. 参考文献
《民商法争议问题-无权处分》 、《中国物权法教程》(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版),这两本书主要由王利民教授主编或编写,对无权处分行为有系统的介绍,是我现在为加深对无权处分的理解在研读的书籍,也是写作的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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