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在我国商事活动中的作用日益显著,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公司对社会的促进作用必须以其合法存在为前提,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的实体条件与程序条件,否则公司设立瑕疵将使公司不具有抵御风险的能力,对公司股东的权益势必会造成影响,甚至会影响到公司的存续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公司瑕疵设立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梳理公司设立过程中违反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的具体类型,比较国内外公司瑕疵设立规制理念以及规制制度,总结出存在的问题并对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规制提出几点建议。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本文主要研究探讨公司设立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以及违反该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的公司瑕疵设立的类型,总结分析出各类型的特点,并通过国内外规制制度的对比,从法律角度提出相关规制意见。
写作提纲: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大陆法系的国家确立了公司设立无效与撤销制度,普遍坚持瑕疵设立法律人格原则否认主义。英国主要是坚持瑕疵设立的原则承认主义,美国前期坚持的主要是瑕疵设立的个别承认主义,近年来各州的法院开始普遍接受瑕疵设立原则承认主义。
我国新的《公司法》并没有对公司瑕疵设立进行深入研究,仍然沿用老的《公司法》有关规定。其中对于公司瑕疵设立的规定过于模糊不具有可操作性,不利于保护债权人、股东利益,维持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应有经济机能的发挥,因此建立和完善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是我国公司立法的重要任务之一。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此次研究计划拟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系统规划,对已有的资料进行阅读研究,深入了解与本课题有关的专业知识以及研究现状。
2、完成初稿,按照论文写作要求和已有的写作提纲完成论文初稿。
5. 参考文献
一、期刊
1、公司僵局的应对机制及完善_王晓燕
2、公司设立合法性问题研究_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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