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最早提出亲属相隐这一原则的是孔子。
他主张#8220;父为子隐,子为父隐#8221;。
秦律萌芽,汉代儒家思想定为一尊后,亲属相隐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亲属相隐指在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从春秋时期开始就有关于亲属相隐制度的萌芽。
亲属相隐制度所体现的价值观是儒家所倡导的孝道,儒学大师们认为在守法与尽孝之间,尽孝更为重要。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大陆法系的日本是历史上受中国儒家伦理法影响最大的国家之一。
《日本刑法典》第105条规定了有关亲属犯罪的特例,即#8220;犯人或逃脱人的亲属,为了犯人或者逃脱人的利益而犯罪的,可以免除刑罚。
#8217;《日本改正刑法草案》第159条第3款规定#8220;直系血亲或者配偶,为了本人利益犯前两项之罪的,不处罚;其他亲属为了本人利益犯前两项之罪的,可以免除处罚#8221;。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阐述研究目的和意义 2、研究亲属相隐制度的起源和在我国封建社会历史中的发展 3、研究国外关于亲属相隐的制度及现状 4、探讨我国法制环境下实现亲属相隐制度的可能性和意义 5、结论
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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