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合同纠纷亦大量发生,其中,由于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而引起的纠纷也是屡见不鲜。保险合同法隶属于保险法,但我国《保险法》却未提及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只在《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中有所涉及,有关纠纷的解决只得参照适用《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和第58条的规定。可保险合同相较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尤其特殊性,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特殊性未得到应有的重视。这一立法缺失将不利于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对保险缔约过失责任进行探讨,对于建立我国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以及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适用与完善有着重大的意义。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一)研究内容: 首先,本文将对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保护客体、归责原则、赔偿范围等进行理论分析;其次,以保险合同的不同效力阶段为划分标准,分析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在不同效力时常见的缔约过失责任;最后,在对我国相关立法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独立建构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建议。
(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以保险合同的不同效力阶段为划分标准,分别讨论在保险合同成立前、保险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和保险合同生效后三个阶段中保险实务中常见的缔约过失责任。
(三)写作提纲 一、绪论 (一) 研究背景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二、缔约过失责任 (一) 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 (二) 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 三、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分析 (一) 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定义 (二) 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机理 (三) 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保护客体 (四) 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 (五) 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 (六) 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时间限制 四、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在不同阶段的表现形式 (一) 合同成立前 (二) 合同成立后生效前 (三) 合同生效 五、 独立构建保险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建议 (一) 一般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二) 保险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六、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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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由德国学者耶林首先提出的,指当事人因过失或故意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自提出后影响深远,国内外有关的论述很多,但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责任性质、责任机理、保护客体、归责原则、赔偿范围等各学者意见却意见不甚一致。从定义上来说,有人主张缔约中的过失应当包括缔约过程中由于过失造成的一切损失,而不仅仅只是局限于合同效力瑕疵,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的新定义即双方在缔约接触磋商的过程中,因一方的不当缔约行为致对方遭受损失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新的定义,即使合同生效了,只要在缔约过程中一方的不当行为对对方造成了损害,也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来说,德国学说判例提供了多种观点。在《德国民法典》颁布后的十年,德国的主流观点认为缔约过失责任属侵权责任;后由于适用侵权法调整缔约过失责任存在当事人保护不周的问题,学者继而将缔约过失责任定性为合同责任;其后,有的学者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既不是侵权责任,也不是合同责任,而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 对于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研究的一个方面,随着保险业的日益发展,为了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些学者开始对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了研究。有的对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机理进行探讨,从最大诚信原则来论证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正当性;有的对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保护客体、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进行理论分析;有的讨论了保险实务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常见情形;有的以我国《保险法》第34条为视角论述了死亡保险的缔约过失责任,有的则探讨了我国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但总体而言,这些著述大多均是点到为止,并未对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 |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2022年11月30号前
完成选题工作
第二阶段:2022年1月18日前
5. 参考文献
著作类
[1]陈吉生.论缔约过失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2]谢宪,李友根.保险判例百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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