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快递服务逐渐融入到人们的生活中,尤其是电子商务的兴起,快递服务业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在这一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由于一些问题所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在国家邮政局发布的《2014年度快递市场监测报告》中显示,2014年全国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工手里消费者申诉71.9万件,同比增长86.2%。延时、丢失、损毁等诸如此类的问题数量一直居高不下,并且很多时候不论是通过投诉、仲裁或是诉讼都得不到妥善的解决,给消费者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消费者往往将这些问题都归结于服务质量差,工作人员素质低这些方面,却忽略了快递合同这个关键因素,尤其是一些由快递服务企业制定的格式条款在其中的作用,这往往会成为影响纠纷的关键。
1982年中国邮政就推出了#8220;特快专递业务#8221;(即EMS),标志着中国快递行业的正式起航。然而直至今日,我国法学界对于规范快递服务格式合同的研究,仍然没有较大的关注。快递服务格式合同纠纷频出的状况与我国快递行业健康且快速发展所应具备的完善、有序的要求还有很大一段距离。2013年3月1日我国施行的新《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表明我国已经开始加大对快递市场的治理力度。快递服务格式合同作为快递市场的重要因素,如何对其进行适当地规制也就成为了重中之重。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格式条款作为现在商品经济快速发展的产物,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但它在促进经济,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还带来了一种现象。作为经济地位较为强势的一方在制定格式合同时,利用其优势将预先制定的不利于相对方的条款强加于相对弱势的一方。这种不公平的情形在近几年飞速发展起来的快递行业尤为明显。
目前,我国的快递行业普遍存在任意免除、减少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8220;霸王条款#8221;。目前我国在快递服务中,除了就快递服务格式合同制定了地方性政府规章,行业规范性文件以及示范合同样本外,关于快递服务格式合同法律规制的内容并不多。国家在制定规章、办法的同时,还需将相应的行政审查格式合同的权利赋予相应的行政主管机关,对格式合同条款的使用范围做出一定的限制。这样既规范了不公平的格式合同,对于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起到维护的作用,同时还可以减少纠纷的发生,为公平与效益的协调起到一定的铺垫作用。 论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理论综述。首先对快递服务合同的概念、性质及法律适用进行说明与界定,然后论述快递服务合同免责格式条款的定义,最后即是结合调查结果对快递服务合同免责格式条款存在的一般情形进行归纳和分析,找出问题所在。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从当前的研究成果来看,学界对于格式条款的研究理论成果颇为丰富,但是其中针对快递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研究成果却不多。
苏号朋《格式合同条款研究》认为,设计格式条款的规制模式,应当遵循以下三种原则:第一,事前规制与事后规制相结合;第二,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相结合;第三,以社会监督为辅助手段。
刘劲柳《旅游合同》认为,德国著名学者von Hippel提出的七种对策值得借鉴:第一,司法审查强化;第二,营业竞争效能的促进;第三,强化法之增订;第四,同业公会自律;第五,行业专门委员会拟定一般条款;第六,审核制度之实施;第七,消费者保护官之设置。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本文通过搜集,整理和消化现有研究成果,突破传统的零散式研究方法,通过比较分析不同种类的快递服务格式合同及其效力,为对其进行规制提供借鉴思路。站在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的角度,维护公平的立场上探讨快递合同格式条款。从实践中的案例切入,指出我国对于快递市场管理的缺失,并对于快递服务格式合同规制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具有可行性的意见。
1、了解格式合同的起源及发展历程,重点追寻格式合同在快递行业中的发展,以及现有制度。
2、运用比较分析方法,研究现行两大法系对格式合同的具体规范制度、最新发展成果、未来发展的趋势等内容。
5. 参考文献
[1] 苏号朋:《格式合同条款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
[2] 李永军:《合同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
[3] 贾玉平、张毅:《快递服务运单格式条款研究》,《2011中国快递论坛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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