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责任研究开题报告

 2022-07-13 16:06:40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共有公共设施是指由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给社会公众使用或享用的公共建筑或设备,是国家政府实现其政治职能的重要体现,是公民实现其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是实现社会和谐,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必备条件。当代政府改革的核心理念就是强调公众的价值,21世纪服务这一理念在政府公共管理领域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公共服务是衡量现代政府是否是人民的政府的标准,是现代政府不可或缺的重要职能。而共有公共设施的完备性正是政府职能实现转变与服务型政府的逐渐建立的重要标志,加强共有公共设施的建设与完善共有公共设施致害救济机制的现实迫切性不言而喻。如果说对共有公共设施建设的加强是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前提条件,那么完善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机制则是确保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落实的最后一道屏障。近年来,由于公有公共设施建设或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瑕疵和缺陷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事件屡见不鲜,加之国家政府机关在行政活动中与生俱来的优越地位,使受害人的救济途径、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承担责任的方式等问题在实践中还未得到妥善处理。此外,共有公共设施致害责任属于国家赔偿责任这一内容为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所承认,因此这一问题的解决也是顺应国际潮流的本质要求。本文正是通过对共有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责任的研究,通过对公有公共设施的本质、国家赔偿责任机制的研究,结合国内外现状,对于共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制度方面的法理和相关方面的基础问题进行初步的分析,找出完善赔偿机制的途径,促进共有公共设施更好的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更好的服务于人民。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参见写作提纲

写作提纲:

中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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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现状:

近年来,我国因共有公共设施致害的案件屡见不鲜,如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赔偿案件、重庆彩虹桥坍塌事件等,但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对此类案件进行规制,对于此类案件的性质是民事赔偿还是行政赔偿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我国法学学术界对此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关注和争论,均各执己见,关于对此类案件应尽快通过法律进行规制的呼声日益高涨。

在2010年我国颁布修改的《国家赔偿法》中规定:#8220;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8221;由此看出,共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责任还未被纳入到国家赔偿的范围中,另一方面,法律及相关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因共有公共设施建设或管理存在瑕疵造成损害的,由负责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立法态度的不明确直接阻碍了司法活动的进行,造成了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的做法不一,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政府公共职能的落实。因此,明确共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明确责任归属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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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11.30 指导老师确认选题

2022.12.1-12.31完成论文开题报告的撰写、修改和提交

2022.1.19-4.10完成论文初稿的撰写和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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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著作类:

1.胡建森:国家赔偿的理论与实务[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

2.马怀德.国家赔偿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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