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侵权法律问题的探讨开题报告

 2022-07-13 16:07:30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高速发展的网络信息时代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自媒体的出现无疑又是网络传播技术的一个新高点。中国的网络自媒体平台主要以论坛、博客、个人主页、微博、微信等为主要形式,是更加自主化、草根化、大众化、个人化的传播者,运用当今的电子高科技技术,向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单个人以及群体,传递不规范性和规范性信息内容。自媒体使得曾经处于垄断的话语权被泛化,而受众则具有良好的反馈和互动,同时传播权空前膨胀,而传统的把关业己失效。但在人们的表达自由权得到了空前的满足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负面的影响,人们在自媒体上进行公开的谩骂,对用户个人隐私的随意泄露,传播不良信息,甚至造谣等,对法律和道德伦理造成了很大的冲击。

目前我国网民规模达到6.6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8.8%,微博活跃用户数达到2.22亿,微信每月活跃用户已达到5.49亿。面对如此庞大的自媒体用户群,本文希望通过界定自媒体,研究其侵权现状,通过典型的侵权案例分析原因,为如何从法律方面更好的发展自媒体提出建议。通过对自媒体侵权的法律问题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对促进中国自媒体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本文拟在对目前自媒体发展情况的分析,通过吸取国外成功的经验,为我国的自媒体侵权的问题的法律规定的完善提供意见。

1、绪论:选题背景及意义;

2、自媒体的概念、种类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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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中国研究现状:就目前而言,对于隐私权,我国没有完整的《隐私权保护法》进行专门的保护,只在相关法律中提到。《宪法》规定#82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8221;;《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只一般性地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在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中,只列举了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四项精神性人格权利,没有对隐私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规定#8220;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8221;,第140条规定,#822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8221;;《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中对隐私权做了相关阐述;另外,针对互联网、新兴媒体的相关法律、条例等也有关于隐私权的相关论述。如此分散,没有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不重点强调互联网及新兴媒体隐私的特殊性,不完善不周密、不系统,就可能造成保护力度不够的问题。对自媒体的法律约束力不强容易让自媒体钻空子

国外研究现状:各国现在基本上建立起相对完整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同时《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文件也对隐私权或者公民私生活秘密的权利予以确认与保护。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明确指出:#8220;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者攻击。针对自媒体主要利用网络曝光他人隐私问题,可以借鉴美国的《电子通讯隐私法案》《电脑匹配与隐私权法》及《网上儿童隐私权保护法》等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选题阶段:确定选题并提交 2022.11.1 2022.11.23

2、开题阶段:撰写、提交、修改开题报告 2022.12.1 2022.12.31

3、初稿阶段:撰写、提交论文初稿、中期检查 2022.1.19 202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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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英)冈特利特主编,彭兰等译.网络研究:数字化时代媒介研究的重新定向[M].

新华社出版社,2003 年 12 月第 1 版

杨立新. 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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