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因此要求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都必须具有比一般合同更高的诚实信用,同时双方必须承担特定的信息披露的义务,即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而由于保险人的地位优势地位、信息不平保险合同的专业性太强等原因,法律所规定了,保险人承担说明义务。但是因为法律规定并不清楚,而且相关制度不完善,而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为了个人业绩、保险合同高度专业性、甚至一些代理人都不能完全理解一些免责条款等原因,因此造成了说明义务的履行难或者说按规定完全履行难,造成了许多纠纷,很大程度上给保险行业降低了人们对于保险行业的印象,影响保险行业的业绩,许多保险案件的争议焦点也往往是保险人是否履行了说明义务。而保险人如何证明履行了该义务,也是个难证明的问题,若每个保单都用录音录像等方式来证明履行该义务,会造成保费的增加,也同样会影响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研究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对整个保险行业至关重要。在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后,本文希望能够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的问题阐述清楚,同时针对现存的一些问题,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主要围绕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履行标准进行讨论,尤其是关于明确#8220;说明#8221;与#8220;明确说明#8221;之间的区别。
本文希望通过查找资料以及导师的指导,来解决如何解决一些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问题:说明义务履行的标准,尤其是如何做到免责条款的#8220;明确说明#8221;。
写作提纲:略写:第一部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的定义、特征。第二部分:我国建立该制度的原则以及国内外的现状。详写:第三部分:本文的重点,即关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中所涉及的一些问题及看法。主要是围绕说明义务中的#8220;说明#8221;和#8220;明确说明#8221;之间的区别,保险人应如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说明义务达到何种程度为明确等进行规定,因此造成很多纠纷。同时保险法规定: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说明,虽然不是每一条都需要说明,但是哪些条款是需要明确说明的,得进行确定。另外口头说明如何证明已履行该义务,甚至采用书面说明也会存在保险人夸大说明而让投保人签字的情形。我认为若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使保单条款通俗化,尽量让一般水平的人都能看得懂,然后保险人将书面说明和口头说明相结合、主动说明和被动说明相结合,甚至可以参考、引进美国的#8220;合理期待原则#8221;。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我国最早出现#8220;保险人的说明义务#8221;这个术语是在1995年通过的我国《保险法》,与其他国家相比,带有我国的特色。后来我国《保险法》经过2002年和2009年两次修改,形成了现在的《保险法》第十七条,通过这几次修订,使得我国的关于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在英美法系中,英国是保险最早的发源地之一,在1776年在一判例确立了最大诚信原则法则:#8220;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都有诚信义务,不允许任何一方隐瞒其单方面获知的信息,如果保险人隐瞒重要信息,被保险人就可以撤销或者解除保险合同。20世纪70年代,美国提出了合理期待原则,即#8220;法院尊重并且重视被保险人、受益人对于
保险合同条款客观的合理期待,即使保险单中格式条款条款的术语也不支持这些期待。#8221;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开题报告
2022年1月19日--2022年3月19日完成初稿
2022年4月11日--2022年5月6日完成修稿
5.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1]贾林青.保险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
[2]徐卫东.《保险法论》[M],吉林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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