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经济取得了迅速的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下,为了平衡中小企业向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难的问题,民间借贷的方式成了解决问题最便捷,最有效的手段。民间借贷又称为民间金融,他的产生无疑是有他的优势的。我国201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首次承认了企业间借贷的效力。其中第11条规定:#8220;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8221;也就是说除了《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以及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企业间借贷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但是民间借贷滋生出的问题还是亟待解决,比如说高利贷、举证的问题。不管是因为走投无路而转向高利贷的借款人,还是因为放出资金而无法回收的贷款人,都有可能成为民间借贷的受害人。而民间借贷的特点是他是熟人之间的借贷,所以很少会有正式的证据,即使有也只是简单模糊的欠条、字据之类的,造成了诉讼中举证困难的局面。
目前有了司法解释承认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规定了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以及原被告的举证责任的问题, 但是具体落实到执行中还是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基于民间借贷的必要性和出现或即将出现的问题,本文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进行讨论。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本文就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即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企业、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讨论。
首先解释民间借贷合同的概念以及我国近年来对其效力的态度。结合具体案例阐述民间借贷合同的现状以及合同法对合同成立和生效要件的要求阐释民间借贷合同。
其次以企业间借贷为着重分析点,结合近年来中小企业借贷难得问题,说明民间借贷合同存在的必要性以及之前其效力最终得到承认的必然性。主要分为以下几方面:1. 正规金融机构对贷款主体资格的限制;2. 私法应体现的自由价值要求企业对其财产有自主支配权;3. 中小企业对经济发展所做的巨大贡献:解决事业问题、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等等。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发达的金融体系,但也并非每个人都能享受到银行的贷款。于是出现各种民间借贷机构。其中主要的形式是合作信用社形式,这种合作社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壮大。美国政府为此特地设立了《联邦合作社法》并成立了信用社全国管理局(NCUA)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另外,还有主要适用于移民社区的轮转储蓄和贷款协会,各国移民根据自身需要的不同,利用贷款可以从事不同的活动。
日本是管理民间借贷最成功的国家。日本将民间借贷纳入了正规的金融体制,在市场经济的氛围和政府的支持下,民间金融组织十分健全。尤其是二战以后,向小企业提供援助的小微型财务公司逐渐涌现,成为目前日本的互助银行的开端。
同时,各国都严格反对高利贷,除了美国和日本外,加拿大刑法第 347 条规定,年利率超过 60%即构成高利贷罪,高利贷罪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德国的最高合法利率为 20%。法国等多数欧洲国家都有反高利贷法。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年12月5日到2022年12月20日 收集资料,确定研究的重点
2022年12月31日前 完成开题报告
2022年1月18日前 修改完成开题报告
5. 参考文献
[1] 王利民、房绍坤、王轶.合同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2] 杨紫烜.经济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3] 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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