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经济得到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得到显著的提升,可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种侵害权益问题的事件层出不穷,人们开始关注保险。随着对于保险的认识的逐步加深,人们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也在逐步加强,保险一点一点的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而在保险得以普及的今天,保险公司面对每天庞大的交易量以及人们不断加快的生活节奏,延续传统的缔约模式,每日与不同的投保人具体协商订立保险合同显然已经不可行了,因此,保险合同也就不断地进行优化,精简,从而有了#8220;快餐式#8221;保险合同的出现,方便快捷,适应现代保险业的发展,满足人们的需求,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可是,快餐式保险合同也犹如一把双刃剑,在其优越性的背后还隐藏着极大地弊端,它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契约自由的原则,造成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权利与义务状态的不确定,由此阻碍合同的正常履行,并且,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会利用经济、谈判能力上的优势,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忽略投保人的利益。而投保人来说,保险合同的专业性较强,条款中的术语往往晦涩难懂,他们因为对专业知识的欠缺,往往无法有效的维护自身权利,在实践中,因此而引起的司法纠纷不计其数。长此以往,也就造成了人们对保险行业的不信任,极大影响了保险行业的信誉、形象,这对我国处于发展阶段的保险行业来说是极其不利的,因此,对于快餐式保险合同订立的规则的研究也就格外重要。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综合保险合同及格式条款的发展,研究快餐式保险合同中订入合同规则的适用。运用对比分析的方法,从历史价值、经济价值、公平价值等方面研究快餐式保险合同存在的必然性,同时针对快餐式保险合同订立的缺陷重点展开并分析,结合现行法律运行的基础和现状,提出完善建议。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快餐式保险合同存在的必然性及合同订立的缺陷及其产生原因
写作提纲: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在德国,格式条款称为#8220;一般交易条款#8221;或#8220;一般条款#8221;,它有单独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定,包括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1976年德国制定《一般交易条件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较为系统详细。2002年废除后,多数法条也得以保存。同时《德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也有相应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305条规定:一般交易条款是指契约一方当事人为了供将来订立多数合同之用而预先拟订,并于订立合同之时提供给相对人的所有契约条款。不论该条款是否构成合同的另一单独部分,或者被直接载入合同文件,也不论其范围、书写方式和所采用的形式如何。一般交易条件须在合同缔结之际提出,合同缔结之后一方当事人以单方通知形式提出的一般交易条件不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除非当事人就此达成新的合意,这一规定也就很好的保障了投保人的利益。
英国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制主要依靠不公平合同条款的相关规范,将格式条款中不公平的加以制约消除,从而达到保障双方当事人利益的目的。1977年,英国颁布了《不公平合同条款法》,又于两年后颁布《消费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法》。在这两部法律中,不公平合同条款有了较为系统、详细的规定,但是与此同时这两部法律又有所缺陷,它们并未对不公平合同条款的内涵提出科学严谨的界定,只是以列举的形式界定了不公平合同条款的含义,指明了符合不公平条款的情况,排除或否定它的法律效力,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两部法律的漏洞会越来越多,而到时,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也就无法得到很好的保护。
国内:我国对格式条款没有单独的法律加以规定,但是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在保险法中得以体现。我国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研究兴起于改革开放以后,各种矛盾的爆发让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保险合同格式条款问题这一法学课题,学界及理论界也从最初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初浅关注到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解释原则、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制、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的陷讲条款、霸王条款等方面,结合国外经验做法,就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建设性的观点。目前我国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研究尚浅,我们应立足于中国国情,把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研究作为一门专门性课题来研究,并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式,以促进我国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年1月18日(本学期结束)前--完成开题工作
2022年4月10日前--完成初稿和中期检查工作
2022年5月16日前--完成论文修改、定稿、外文文献翻译工作
5. 参考文献
[1] 苏号朋 格式合同条款研究 [M] 中国人民出版社 2004
[2] 王利明 合同法研究 [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3] 苏号朋 论格式条款订入消费者合同的法律规则 [J] 消费维权 2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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