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相关损失后,即可向对保险事故具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的一项基本保险制度,已经成为国际保险的一个惯例。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不仅能够避免被保险人的双重得利,预防损害赔偿责任人逃避赔偿责任,其实施还能够减少保险人的损失,有利于保险人降低相关保费,提高其自身经营水平,增强其竞争力。
但是目前在我国,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相关理论和实务研究均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而自我国加入WTO后,越来越多的外资公司进入我国的保险业,对我国保险业造成了较大的冲击。因此,对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系统剖析与完善迫在眉睫。通过对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研究,可以推进我国保险的改革与发展,从而减缓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对我国保险业的冲击,并逐步建立起完善的保险业制度。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与写作提纲:首先,是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理论基础的相关分析,阐述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相关概念,要件以及与类似权利的对比。其次分析国内外对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研究状况,对比差异,得出我国的不足,以及国外的先进经验。接着,对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与条件进行仔细分析,得出我国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限制,进行全面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写作重点在于分析我国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适用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保险代位求偿的适用对象,使用条件,诉讼时效,行使其时所遇到的限制,以及其在不同种类的保险中的应用。同时,根据分析结果探讨相关解决方法,并提出建议。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对于国内外研究现状可以分为三个部分:
英美法系:
英国是最早实行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国家,并在其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规定:#8220;保险人赔付保险标的全损之后,不论赔付的是整体全损,还是货物的可分割部分的全损,均有权接管被保险人在该已赔付保险标的上可能留下的任何利益,并从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事故发生时起,取得被保险人在该保险标的上的一切权利和救济。#8221;在此之后,英美法系国家的代位求偿制度都以此为基础。其中,美国几乎是全部承袭了英国的相关制度,只是美国并无相关的成文法典,而是主要依靠判例,立法性文件以及行业规则来确定的。另外一个值得一提的是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在《1984保险合同法中》将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拓展到了海上保险以外的保险领域。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撰写方案:
对于论文写作,我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2022.1.1之前完成开题报告
5. 参考文献
[1].许良根.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王红. 论保险代位求偿权[D].河北大学,2014.
[3].曹建佳.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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