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是没有溯及力。国现行刑法第十二条规定我国刑法采用#8220;从旧兼从轻#8221;的溯及力原则。但是审判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具体问题,在#8220;处刑较轻#8221;的理解上有两个方面: 对于同一种犯罪,新旧刑法规定的主、附加刑互有轻重时应当以主刑轻重为判定依据; 新旧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完全相同时,则应当以法定刑适用条件较宽的刑法作为#8220;处刑较轻#8221;的刑法。在对#8220;已生效的判决继续有效#8221;的理解上,对尚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的应当适用#8220;从旧兼从轻#8221;原则。
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导致了法律的频繁变更,具体到刑法领域,即使在 1997 年 10 月 1 日现行刑法生效后,立法者对刑法的修改也从未停止。这就使司法者经常面临新旧刑法的选择适用即刑法的溯及力问题。虽然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了刑法溯及力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但其规定过于粗疏,难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复杂问题。而理论界对于刑法溯及力问题的观点也各有不同。刑法的溯及力,决定着对具体行为适用的刑法的选择,涉及到对行为罪与非罪的定性以及判刑的轻重,从而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障。同时,刑法的溯及力与既判力之间的关系也会影响量刑的判断。因此,对刑法溯及力展开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
现行刑法明确规定了刑法溯及力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但其规定过于粗疏,而理论界对于刑法溯及力问题的观点也各有不同。刑法的溯及力,决定着对具体行为适用的刑法的选择,涉及到对行为罪与非罪的定性以及判刑的轻重,从而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障。同时,刑法的溯及力与既判力之间的关系也会影响量刑的判断。因此,本文将重点对刑法溯及力的适用范围及具体刑法适用中遇到的问题展开研究。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及写作提纲: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罪刑法定是为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的刑法基本原则。禁止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不同学者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有不同的概括。我国学者通常认为,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是传统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无论采取哪种观点,禁止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在理论上应当不存在疑问。
以上的禁止溯及既往主要针对刑事立法,根据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不同法律文化传统,这里的刑事立法不仅限于立法机构制定的成文法典,还包括法官通过判例创造的普通法传统。然而,在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对于禁止溯及既往的理解逐渐发生了变化。对于判例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问题,从根源上来看,由于布莱克斯通主义对于普通法系的巨大影响,在历史上,判例制度溯及既往的问题并不存在。在当时,由于法官曾经宣誓他不会根据个人的判断,而应根据众所周知的国家法律和习惯进行判案,他无权颁布一项新的法律,只能维护原有的法律并加以解释也就是说,当法官通过判例改变了对于法律的理解时,并不存在新的规范,而是规范自始就是这样的。随着布莱克斯通主义的式微,法律实证主义对于传统的法官是法律的留声机的观念发起了冲击。法律实证主义将法律视为由法院发布的用来裁判案件的规则所构成。所有这些规则,都是法律,除去这些规则,并不存在#8220;法律#8221;这一神秘实体。而法官与其说是法律的发现者,不如说是创造者。
直到今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刑事判例的溯及既往问题仍然没有一个准确的答案。相反,各种学说之间的分歧反而出现了愈演愈烈的趋势。在美国刑法溯及力的问题上,学术上有着三次重大进程:1、Linkletter 案: 判例溯及既往问题的分水岭。2、Stovall 案: 选择性溯及既往标准的诞生。3Harlan 标准: 对于选择性溯及既往原则的颠覆。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一、刑法溯及力概述
(一) 刑法溯及力的概念
(二) 刑法溯及力的历史沿革
5. 参考文献
1、郑泽善、车剑锋: 《刑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研究---对美国司法实践中禁止溯及既往原则的借鉴》,《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 2 期。
2、[美]罗伯特麦克洛斯基: 《美国最高法院( 第三版) 》
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以上是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课题毕业论文、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