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民事诉讼既判力,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裁判机关经过一系列的司法程序,最终做出对某一诉讼标的的确定裁判,在此之后针对同一个标的,其后在内容上,不得做出于前述确定裁判内容不相符合或者相抵触的判断。理论上把这种由前述裁判引起的对后续裁判的约束力,称之为既判力,也被称之为实质上的确定力。
既判力是大陆法系各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理论,与诸多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问题相关。从既判力与其他民事诉讼理论的关系来看,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诉权、诉讼标的、起诉、一事不再理原则、辩论主义、处分权主义、上诉等都与既判力相联系。我国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在区际司法协助中受到很大质疑,既判力具有维护法的安定性的功能,应该通过再审制度的完善建立我国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制度,包括辩论主义的确立、处分原则的强化再审制度的改进及其与审判制度的协调。
本课题旨在研究既判力制度的建立对我国法制体系的建立,借鉴和吸收大陆法系中的优秀法律文化传统,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系。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一) 研究内容
本文从既判力的概念辨析入手,对比研究了两大法系既判力概念的异同,并辨析了既判力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在对既判力理论起源即历史变迁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笔者对关于既判力本质的六种学说进行了评价,认为我国提出的#8220;修正的诉讼法学说#8221;或许更接近于既判力的本质。
既判力的确定对法治社会的构建具有怎样的作用和意义、其与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具有怎样的关系,都是研究既判力价值不可避免的问题。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主权完整的国家,是不容许外国法权的侵害的。但是在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本国人因身份上或者财产上的关系存在涉外诉讼的情况时有发生,若完全否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效力,不仅有碍国际交易的安全,而且可能损害本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基于国家主权的司法原则,并考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各国立法都在不损害本国主权及国民利益的前提下,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本国的效力。
依德国民事诉讼理论,外国法院判决能否产生既判力,(一)应确认,是否根本存在法院判决,即是否存在处理民事诉讼的法院机构的结束诉讼的裁判;(二)应审查,是否所涉及的法院在以德国法为基础的情况存在国际管辖权,不违反个别法院对个别事件的事务管辖权;然后取决于是否确实存在对等。此外,判决不允许与德国法的主要原则,特别是与基本法不相一致,如果存在排除承认的事实,则已发生既判力的判决不予承认。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也有这方面的规定,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和第268条的规定,外国法院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起止时间 |
主要研究内容 |
预期效果 |
2022年12月 |
阅读有关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既判力制度研究的文献以及国内学者关于专家辅助人的著述,并查找国外相关法规。 |
进行比较法研究,对国内外理论研究进行总结、归纳,形成框架性认识。 |
2022年1月-2月 |
在前阶段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有针对性地查找实务中相关案例,从司法实务中总结出目前既判力的实施现状,对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建立起初步认识。与此同时初稿。 |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在理论与实务间初步建立起联系,对既判力制度的进一步深化、全面,为日后的实证调研打下基础。 |
2022年3月 |
与导师充分沟通、探讨并在导师的指导与建议下准备中期检查。 |
通过准备中期报告理顺前两个阶段的研究成果与思路,对不适当、不合理之处进行调整和修改。 |
2022年4月-5月 |
根据导师意见,并结合前一阶段研究成果对论文进行补充修改。 |
修改论文,定稿。 |
2022年6月 |
整合各方资料与意见,对文字和内容进行必要修改或调整,并在导师的建议下完成终稿。 |
完成论文最后修改,准备答辩。 |
5. 参考文献
(1)王作洲,《既判力研究》
(2)马永梅,我国既判力制度探析--以民事诉讼为视角
(3)姚震乾,浅析民事诉讼判决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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