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释明权开题报告

 2022-07-13 16:09:39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我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而法官释明权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甚至连英美法系国家也在司法改革中注重加强法官管理职能。随着我国诉讼制度从职权主义到当事人主义的转变,绝对的当事人主义开始暴露出弊病。我国由于特有的地域差异和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水平较为低下,对于法官的义务并不清楚。且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并不完善。法官释明权制度恰好可以协调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平衡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既保证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提高了法官审判的效率,有助于加强当事人与法官的沟通,增强了司法公信力,有利于维护实体正义和程序公正,法官规范地行使释明权符合民事诉讼法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而我国的法官释明权制度是#8220;移植#8221;过来的,法律基础很薄弱,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官释明权的条文,各地司法实践标准也大相径庭,统一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实施标准是当务之急,能为完善立法提供一点建议正是本课题的意义。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

文章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提出了论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第二部分是关于法官释明权的概述包括含义性质、发展、理论基础等内容。第二部分着重分析我国法官释明权制度的现状。第三部分比较国内外法官释明权制度。第四部分根据比较完善我国的法官释明权制度。第五部分是总结。第六部分是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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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关于法官释明权的法律制度最早于1877年由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后来几经修改,法官释明权制度逐渐完善;随后日本学者也发表了关于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学术观点,日本的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哪些情况法官必须行使释明权;法国、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也有类似法官释明权的规定。

而我国直至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才有学者关注释明权制度。最早对释明权进行研究的是周利民发表的《试论阐明权》。此后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张卫平教授、江伟教授和杨荣新教授。我国已经从建立制度的应然阶段转变为完善制度的实然阶段。立法方面。2002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提出类似于法官释明权的法律规定,随后又出现指导意见形式的规范以及各地的司法实践。这说明我国的法官释明权制度已经得到发展,但是总体来说并不完善,不统一的规范给实践造成一定的困难和混乱,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完善被提上日程。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研究计划:

1、2022年12月31日前,进行材料的收集

2、2022年1月10日前,确定写作提纲,完成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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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周利民.试论阐明权[J].政法论坛,2001

[2]张卫平.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平衡[M].成都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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