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开题报告

 2022-07-13 13:22:11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虽然是个比较理论性的问题,但是对实践却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在社会实践中,存在着大量无权处分的现象,例如夫妻一方单处处分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保管人以自己的名义擅自处分保管物等等。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不同,对相对人的影响很大。假如无权处分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合同相对人的权利可能会受到很大侵害。合同相对人也许为了订立合同已经作出了大量前期工作,付出大量财力物力人力,但只是因为无权处分人的过错,相对人却要承受巨大的损失,这对于相对人而言显然是不合理的。假如无权处分合同被定为效力待定合同,若没有得到所有权人的追认,相对人依然会遭受损失。不论是无效还是效力待定,对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都是不利的。因为这样会导致市场主体不敢轻易订立合同,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然而,如果无权处分合同被确认为有效合同,则大大保护了相对人的权利,若无权处分人已向相对于完成了交付行为以及完成相关手续,则无权处分人只需要向所有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无权处分人无法向相对人完成物权转移手续,则需向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研究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意义重大。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本人认为无权处分合同是有效的。

论文的开头部分,我先表明自己的观点,即无权处分合同是有效的。我将定4个一级标题:一、问题的引出;二、当今学者对无权处分合同的争论观点;三、从善意取得制度的角度探索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的重要性;四、结语。在3个一级标题下,我再根据内容确定二级标题和三级标题的数量。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德国法奉行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德国民法典》确立了完整的法律行为制度,对无权处分的效力作了统一性规范。该法典第185条规定:#8220;非权利人对标的物所为的处分,经权利人事先允许者,也为有效;前项处分如经权利人事后追认,或因处分人取得标的物时,或权利人成为处分人的继承人而对其遗产负无限责任时,为有效。#8221;根据德国学者梅迪库斯的解释,无权处分行为效力未定,补正效力的方法包括权利人追认,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和权利人继承处分人的遗产与债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无权处分的效力做出了与《德国民法典》相同的规定。

法国法奉行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法国民法典》,将无权处分合同一律认定为无效,不论买受人善意或恶意。只是买受人善意时,无权处分应负缔约过失责任。可见,在处分人无处分权时,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法律规定使得买受人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除非满足第2279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不过,近年来法国的学者已倾向于将第1599条解释为相对无效,即无权处分合同缔结后,只要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或者权利人的追认,合同即可终局地,确定地成为生效合同。

意大利法同样奉行债权意思主义的意大利法,在无权处分的效力问题上没有一以贯之。修订之前的《意大利民法典》将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规定为无效。但1942年的新法典作出了不同规定。该法典第1479条规定,'如果买受人在缔结契约时不知出卖人对物没有所有权,并且在缔结契约后至发现出卖人没有所有权的期间出卖人依然未使买受人获得所有权!则买受人得请求解除契约#8221;。有理由认为,在意大利民法典上,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是有效的。基于此合同出卖人负有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并在不能取得所有权时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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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序论部分,我先表明自己的观点,即无权处分合同是有效的。

一级标题:一、问题的引出

二、当今学者对无权处分合同的争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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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崔建远.无权处分辨-lt;合同法gt;第 51 条规定的解释与适用.法学研究.2003 年.

(2)王利明.论无权处分[J].中国法学2001(3).

(3)刘建刚.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概念辨析.前沿.2010 年.(4)韩舸友.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略探-以lt;物权法gt;为背景.法学杂志.20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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