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财产类型呈现出多样化,财产关系的中心逐渐由单一的所有权向纷繁复杂的债权转化,债权色彩日益浓厚。
因此,对于财产犯罪,我们要以多元化的角度加以分析探讨。
刑法作为保护财产安全惩罚违法犯罪的强制性规范应当加强对多样化财产利益的保护,而传统的刑法对财产的保护集中体现在对所有权的保护,像债权之类无形的财产性利益则被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这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发展的多元化经济社会的需要。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1. 债权性财产利益的刑法保护之必要性问题研究;
2. 以民法中的#8220;占有#8221;理论为基础,研究#8220;借条#8221;之财产利益;
3. 研究抢劫借条行为所侵犯的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之界定问题,即债权是否可以作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的问题;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无罪说 该说观点分为两个方面,一些学者主张抢劫借条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且缺乏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及刑事违法性,其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不能构成犯罪。其他则认为虽然抢劫借条行为侵犯了债权人的财产性利益,但现有刑法并未将财产性利益纳入财产犯罪的对象范畴,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中#8220;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8221;的要求,不宜在缺乏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抢劫借条行为作为犯罪论处。
2.妨害司法罪说 该说认为,借条在民法学中是一种书面合同或债权凭证,在证据学意义上则是对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直接证明效力的书证,因此借条是能对债权债务关系加以证明的重要证据。抢劫借条并毁灭实质上是抢劫并毁灭证据的行为,不仅对公民有效行使合法财产权利造成阻碍,更对国家正常诉讼秩序造成严重妨害,理应依法以妨害司法罪定罪处罚。
3.侵占罪说 该说认为,债务人的行为应分为两个阶段。首先,债务人通过与债权人订立表现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借贷合同取得债权人出借的资金,这一过程并不违法。而在合法占有的过程中,债务人产生了将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之意图,并以抢劫借条之不法手段来实现该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劫取借条、企图赖账的行为恰好证明其主观上#8220;拒不退还#8221;的犯罪意图,在此阶段中,其行为属于典型的意图不返还已经合法占有的他人财物,完全符合《刑法》第 270 条规定的侵占罪之犯罪构成要件,故而对于抢劫借条并毁灭的行为应以侵占罪定罪处罚。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01提交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2022.02收集毕业论文资料;
2022.03完成毕业论文初稿;
5. 参考文献
著作类
1. 周旋:《我国刑法侵犯财产罪之财产概念研究》,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3 年版。
2. 童伟华:《财产罪基础理论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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