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开题报告

 2022-07-20 14:12:14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渐凸显。许多案件都涉及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但是由于法律规范的缺失,以及金融机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强势地位已经足以影响到法院对普通消费者的保护,这些案件中的大部分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均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金融服务中,客户面对资力雄厚的金融机构,往往由于欠缺信息渠道及准确判断市场变化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而处于弱者地位,理应得到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因此,金融服务的发展扩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涵。立法亦应作出回应,对消费者保护的观念加以更新,将金融服务中的客户纳入到消费者保护法体系中予以保护。从世界范围来看,金融发达国家也注意到规范这一领域的必要性,已经初步建立起调整这种新的经济活动的消费者保护立法体系。2008年由于全球股市的下跌,导致了基金投资风险的显现。基金销售中的误导推销给中小投资者,尤其是中老年、低收入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人们在对金融风暴带来的巨大损失痛苦不已时,忽视了这也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论文将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主题,着重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公平交易问题、隐私权的保护予以剖析,进而提出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范,加强对金融机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监管,健全程序法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从而实现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全面保护,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主要问题有:1.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途径。

2.向消费者提供不公平交易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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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英国,金融消费者主要面临四类金融风险:审慎风险(即金融机构的倒闭风险)、恶意风险(即金融机构在提供服务或建议时欺诈、误述、故意误售金融产品或未披露有关信息等风险)、适宜性风险(即消费者购买了其不理解或不适宜于其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和履行风险(即投资无法产生期望回报的风险)。英国金融服务局的任务是确认与减少审慎风险、恶意风险和某些方面的适宜性风险,由此将履行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在确定保护程度时,英国金融服务局考虑到不同类型的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金融知识水平,尤其注重对非专业消费者(例如普通民众)的保护。日本自1996年开始进行金融制度改革,于2000年通过以说明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金融商品贩卖法》。该法鉴于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的前提,规定金融机构的说明义务,如金融机构未尽说明义务而导致其客户受损,客户可主张损害赔偿。我国近年来金融业发展迅速,金融商品呈现多元化趋势,在满足消费者理财、保险等各项需求的同时,给保护金融服务消费者权益提出了新的要求。但在我国,由于保护消费者的法律适用范围有限,且法律制度并不完善,金融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频繁发生。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研究计划进度 1、2022年12月30日--2022年1月20日:完成基础材料的收集,并确定写作提纲2、2022年1月21日--2022年2月20日: 收集文献资料,写初稿 3、2022年2月21日--2022年3月31日: 完成论文初稿 4、2022年4月1日--2022年6月1日:对论文进行修改,最后定稿打印

5. 参考文献

1. Goodhart C.A.E,The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of Banking Supervision,FSI OccasionalPapers No. l,November 2000.2. Lorraine Allan, The Need for Financial Services Regulation, Financial System Division TheTreasury, March 2003.3. 林丽敏:《当议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载《重庆f商大学学报4. 林宏臼、白清松、孔雷霞:((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I!勺借鉴与启示》,载《福建金融》2010第8期。

5. 李瑞娟、燕慧娟:《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法律思考》,载《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期。

6.白玉珍:《浅议美国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失败的教训及其启示》,载《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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