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随着社会进步、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善意取得制度已成为人们保护自己物上权利、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各国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日趋深入,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也越来越完善。而在我国,尽管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部分司法解释中存在着体现善意取得制度的内容,司法实践也部分地承认了善意取得,但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系统的善意取得制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善意取得的性质、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方面尚存在着众多争论。
通过研究善意取得制度当中的不足和缺陷,能够更好地了解以及将之运用到生活当中,完善市场经济,保护交易安全,充分发挥其在法制建设中的作用,这也是研究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所在。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通过研究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背景以及形成的原因,从而大体上地了解善意取得制度,再通过分析在具有不同法律文化传统的各国家在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上呈现出不同的特色,形成不同的学说--法律赋权说或者法律规定说、权利外形说、占有保护说和取得时效说。分析各种学说的形成原因以及着重方面从而深入地剖析善意取得制度的内在构成要件。
在了解了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背景以及理论基础的情况下,再次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研究善意取得制度当中的#8220;善意#8221;是如何定义的?积极观念说和消极观念说的区别之处;研究交易过程中的无权处分所产生物权变动是否成立以及成立的基础是什么;研究善意取得制度当中的交易行为是否需要有偿,合理的价格中的#8220;合理#8221;如何界定。
最后总结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意义以及在生活当中的运用,发现其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的方法。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研究现状: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作为世界上两大法系关于善意取得制度也有很多看法。
大陆法系中,由于法国民法受罗马法的#8220;发现我物之处,我取回之#8221;的法律原则的影响。所以《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第1款规定的#8220;对于动产,自主占有具有与权利证书相等的效力#8221;是关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一般规定。第2 款是关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例外情况的规定,第2280条则是关于第2279条第2款例外情况的例外规定。德国封建时期,法国民法的传播和适用深远地影响了德国法,使法、德这两个西欧大陆主要国家的法律制度在内容和形式上很是接近,从而促进了大陆法系的形成。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对善意取得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并且德国民法典颁布后,对许多国家民事立法也起到了示范作用。《德国民法典》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对瑞士、日本和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11.9-2022.1.15,确定论文题目,制订计划并查找相关资料,完成开题报告初稿,上交导师查阅;
2022.1.16-2022.4.3,查找翻阅相关论文资料,如文献、论文集、著作等,建立论文框架并完成论文初稿,初稿中参考文献不低于15篇,其中至少包括一篇英文文献,同时翻译相关英文资料;
2022.4.4-2022.4.10,中期检查
5. 参考文献
[1] 《中日善意取得制度比较研究 》 白雪山东大学2014-03-15
[2] 《论善意取得制度》盛佳叶华东政法大学2012-04-08
[3]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王国军华东政法学院200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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