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我国《物权法》上物权登记是指国家依法委托特定职能机构按照当事人的申请对于当事人的物权状况决定进行记载或不予记载的行为过程,以及这种记载或不记载发生特定法律效力的事实状态。
物权变动的规则是确定物权归属的基本依据,而有关物权变动公示的效力的规则,则是确定物权变动是否发生或者虽已发生但其效力是否完整的基本依据。
由此,物权变动的公示,尤其是不动产物权登记,是物权制度中最为重要的核心内容。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础理论出发,介绍我国以及国外各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从而分析出几种主要登记制度对待不动产登记性质的态度。
寻找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及完善方法。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问题及不动产的善意取得问题。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从各国物权法规定来看,登记对不动产物权的效力主要有三种模式:一、登记对抗要件主义,以法国和日本为代表。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在当事人之间,不须进行登记即能发生法律效力,但只有登记后,才能产生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
未经登记的,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研究计划: 2022年11月:与导师交流,确定论文题目。
2022年12月至2022年1月中旬: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开题报告并提交。
2022年2月至3月下旬:撰写、提交论文初稿和中期检查表; 2022年4月中至5月上旬:在导师的指导下,修改论文并提交修改稿(二稿、三稿),提交外文文献及译稿; 2022年5月中旬:重复率检查,提交论文定稿版; 2022年5月下旬:进行答辩前的必要准备,参与答辩。
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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