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近年来,仲裁在民事争端和国际争端方面的运用越来越频繁。相比于诉讼,仲裁的及时性、保密性和经济性更受人们的青睐。虽然我国早在1995年9月1日就已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并在随后的20多年里制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但是,随着国内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国际形势愈加复杂,现有的仲裁法律制度在仲裁事项的范围、仲裁管辖权的异议、仲裁与司法的关系等方面的不足逐渐显现,从而影响了仲裁在民商事纠纷解决中作用的发挥。自1995年以来的实践证明,《仲裁法》为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妥善解决社会矛盾,尤其对于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所以中国仲裁法的完善对深化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早日实现与国际接轨的目标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这也是我选这个论文题目的最大原因所在。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中国仲裁法的现状、缺陷和完善建议
关键问题:中国仲裁法存在的不足,如何完善
写作提纲:1、仲裁的概念、优势,我国仲裁法发挥的作用以及现状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外研究现状:(1)回避:中国仲裁法的回避制度几乎是照搬的民事诉讼法,以回避人员为例,中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而现今学界对回避人员的主流观点是仲裁法中规定的回避对象范围过窄,应将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办案秘书、翻译人、鉴定人、勘验人纳入回避范围。在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中仅第七条规定了仲裁员的回避,不涉及其他人员的。
(2)仲裁撤销:关于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存废:自《仲裁法》颁行以来就存在很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仲裁裁决撤销制度与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之间存在着很强的相似性,且相比之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具有事后性,不利于及时高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因而仲裁裁决撤销制度无须存在,仅有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便已足够;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将两者合二为一,而不需要并行存在。,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既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也不能仅存其一,而应将两者统筹起来,并进一步完善仲裁司法监督制度,为仲裁制度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月16日至3月19号:收集并研究资料,撰写、提交论文初稿和中期检查表
3月20号至5月6日:反复修改论文并提交修改稿(二稿、三稿)
5月6日至10日:重复率检查,提交论文定稿版,准备答辩。
5. 参考文献
1.张斌生:《仲裁法新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
2.乔欣:仲裁公正性基础:披露与回避制度的完善.民事程序法研究.2013
3.王小莉:关于完善我国仲裁制度的几点思考,载《仲裁研究》2007年第1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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