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自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制定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出台以来,其中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七条备受争议,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十余年,刑法修正案(二)至(九)对此未曾提及。
最近的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加以完善,而仍不触及交通肇事罪。
现实中,交通肇事罪一直以来以其发生频率高且破坏性大而撼动人心,扰乱公共秩序的同时侵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解释》第五条和第七条与刑法理论出现的分歧较大,因此研究这一行为的定性是一个长期的任务。本文将以其为基础,结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其他相关法条,对此作出说明。全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有:(1)交通肇事罪的主观罪过是否含有故意;(2)交通肇事共犯的构成要件;(3)指使人、乘车人其行为的定性;(4)是否可以将#8220;指使#8221;#8220;强令#8221;行为认定为窝藏、教唆犯;(5)根据共同过失犯罪理论分析交通肇事共犯的是否合理;(6)是否可以引入#8220;期待可能性#8221;理论;(7)刑法上的完善途径。
写作提纲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指使、强令交通肇事者逃逸的究其本质是一种共同过失犯罪。关于共同过失犯罪,刑法理论界存在颇多争议,其中最核心的一点便在于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它是否为一种独立而实在的犯罪形态。理论界对此得出了肯定与否定两种结论,同时,亦有学者主张限定肯定说。
#8220;肯定说#8221;亦称行为共同说,是主观主义的共犯理论,一般为目的行为论者的学者所主张。认为共犯的本质是数人依共同的行为而实现各自的犯意,所以认为共同过失犯罪是可以成立的。如日本刑法学家曾根威彦,意大利学者杜里奥#183;帕多瓦尼,前苏联刑法学家特拉伊宁都持该观点。我国有学者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共同过失犯罪持肯定态度。 #8220;否定说#8221;亦称犯罪共同说,是客观主义的共犯理论,一般为犯罪共同说学者所主张。在犯罪共同说的支持者看来,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系至关重要,而共同过失犯罪不可能具有这种意思联络,因此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如台湾学者高仰止指出:#8220;过失犯既无犯意之可言,自无适用共犯之余地。#8221;日本刑法学家团藤重光对此也有同样见解。持否定论者还有的以现有的法律规定为前提,认为既然刑法否认过失的共同犯罪形态,理论上进行探讨没必要。如法国学者卡斯乐#183;斯特法尼认为:#8220;在因不谨慎引起的犯罪中,不可能有共同犯罪的问题,因为,法律要求共同犯罪中的共犯应当具有实行违法行为的故意。#8221;我国学者因为刑法的规定对共同过失犯罪基本持否定态度。#8220;限定肯定说#8221;则认为,一般不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但当各共同行为人负有法律规定的共同注意义务并共同违反了该义务时,就应当肯定共同过失犯罪。持这种观点的典型代表为日本学者大冢仁。
根据《解释》所列规定,对交通肇事共犯的处理开创我国共同过失犯罪先河,虽不是明确的立法,但也为实践运用近二十年。4. 计划与进度安排
研究计划
(1)文献研究法:本文通过中国知网、万方等知识服务平台和图书馆等途径,收集了大量相关文献资料,以了解国内外学术界在该领域的研究现状,从中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2)案例分析法:通过对国内典型案例进行解剖,分析指使强令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的认定,以及《解释》所规定的办法在实践中的运用和瑕疵。(3)比较研究法:通过对不同学说的观点进行比较为研究交通肇事罪构成共犯问题提供有益启示。
撰写方案
5.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第5版
[2]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第5版
[3] 黎宏.论交通肇事罪的若干问题---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为中心[J].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4):124-128
以上是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课题毕业论文、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