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冤错案件防治的可能路径——基于刑讯逼供视角开题报告

 2022-07-22 09:48:03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勃发,社会监督与舆论效应日益发挥出其对公权力的约束作用。

而公权力的行使是否处于一合法边界,成为衡量社会平稳运行的重要标杆之一,亦是关切全面依法治国目标能否顺利实现的关键要素。

近年来,刑事冤假错案频频现诸媒体(如赵作海案、呼格吉勒图案等),无疑对于司法公信力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害,也引发了对司法权正当性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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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1.研究内容

刑讯逼供是侦查权滥用下的产物,其在中国之所以有着一定生存土壤,是多种因素复合作用的结果,需给予全面剖析。本文在对其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对其危害、成因等进行了较为具体的探讨,并在国家治理的背景下,阐述了当前对刑讯逼供的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上的规制情况。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力求针对现实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探索出目前背景下对于刑讯逼供的治理应当遵循何种有效路径。

2.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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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情况

刑讯逼供普遍存在于司法权运行过程中,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价值理念下的博弈。如何对刑讯逼供形成正确认知,并对其进行有效遏制,是世界各国均需面临的问题。

在刑事实体法的立法模式上,国外存在三种不同立法例。(1)将刑讯逼供规定在妨害司法活动犯罪中。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31章下设有#8220;逼供罪#8221;法条,《越南刑法典》在其第22章中也明确#8220;逼供罪#8221;的认定与处理规则;(2)将刑讯逼供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中。较为典型的有:在《法国刑法典》第2编第2章#8220;伤害人之身体或精神罪#8221;下,规定了#8220;酷刑及野蛮暴行罪#8221;,对刑讯逼供予以了详细规定,在《加拿大刑事法典》第8章#8220;侵犯人身与名誉的犯罪#8221;之下设有#8220;酷刑罪#8221;;(3)将刑讯逼供规定在渎职犯罪或者职务犯罪中。如《德国刑法典》在第30章#8220;职务中的犯罪行为#8221;内规定了#8220;逼供罪#8221;的内容,《日本刑法典》在第4章#8220;有关职务的犯罪#8221;设置有#8220;特别公务员暴行凌虐罪#8221;,其中涉及了刑讯逼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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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本文拟采用的研究方法有:

文献研究法:本文在研究过程中,通过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知识服务平台,收集了相关文献资料,以了解国内外学术界在该领域的研究现状,在此基础上对于刑讯逼供予以全面把握和分析

比较研究法:通过国外对于刑讯逼供的规制方式进行分析,为推进我国更好地应对刑讯逼供问题提供有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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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洪道德,孙浩.超越#8220;书本中的法#8221;:论刑讯逼供的预防与遏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1):5-11.

[2]徐宏宇.刑事冤错案的刑法规制研究-基于刑讯行为及刑讯逼供视角[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120-122.

[3]陈虎.程序性制裁之局限性-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例的分析[J].当代法学,2010(2):9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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