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不作为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有能力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而没有履行该项义务的消极行为。
一般来讲,不作为犯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或称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
纯正不作为犯,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不纯正不作为犯,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此类不作为犯形式多样,判断标准随实际情况而定,难以一一列举。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1、研究内容在法律社会里,各种犯罪纷繁复杂,但是,概括起来,犯罪的表现方式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所谓作为,也称积极的行为,是指犯罪人积极主动地实施法律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法律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
不作为,也称消极的行为,或犯罪的不作为,是与作为相对应的危害行为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行为的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外理论发展在实间上国外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理论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早在古罗马时期就有了关于不作为犯的理论,如考虑到母亲不给婴儿喂奶致使婴儿饿死的情况而规定了故意使人饿死罪。
中世纪教会法时代,托马斯阿奎那论证了不作为犯的可罚性在于不作为存在精神上的反抗这一意志要素。
虽然阿奎那是从宗教神学的角度进行论证,这些理论囿于时代限制不是完全科学的,但它们为后来对不作为犯的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2022.12-2022.1 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完善论文整体架构; 2、2022.2-2022.4 论文初稿完成,对整体思路和框架有清晰把握,内容基本完善; 3、2022.4-2022.6 论文最后修改阶段,进行润色加工。
5. 参考文献
1、刘丹,《论我国不作为犯的立法缺陷与完善》,《经济视角》2011年第6期 2、王科,《论不作为犯罪》,《法制博览》2014.06中 3、陈兴良,《犯罪不作为研究》,《法制与社会》2012.12 4、熊选国,《刑法中的行为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版 5、陈荣飞,《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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