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立法权控制研究开题报告

 2022-07-26 14:08:00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近年来,各种#8220;红头文件#8221;侵犯公民合法权利,地方权力行使不规范,中央和地方权利分工尚不明晰,对事关当地发展需要的重要问题欠缺相应的立法权,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把地方立法权主体由#8220;较大的市#8221;改为#8220;设区的市#8221;,依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以合法的地位,符合世界各国立法发展潮流。但不可忽视的是,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同时,仍要加以控制,否则将导致地方立法泛滥,中国法制不统一,因此,对地方立法权加以控制是完善中国立法体系的重要措施之一。

设区的市立法权控制能够促进地方立法健康有序地发展,合理配置地方立法权,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对完善国家立法体系和法律体系具有重大的意义。同时,对地方立法权加以控制有利于明确中央和地方立法权,提高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地方立法权由#8220;较大的市#8221;立法模式转变为#8220;较大的市#8221;立法模式,这是地方发展的又一个契机。

设区的市立法权控制是一个复杂的工程,首先应当明确设区的市立法权的主体、程序、范围,这是控制权力的前提和基础,本文即对这一基础研究内容作出初步的分析,主要探究对设区的市立法权控制的必要性,分析此制度在我国目前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达到提高立法质量的目的。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关于设区的市立法权控制的研究:

在国外,地方立法权的控制对于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加强中央对于国家治理中重大问题的立法决策权以及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等方面的作用已经被世界各国所认同,因而各国通过宪法确定地方立法权的范围,将地方立法权作为宪法的规制对象已成为当下宪法典发展的必然趋势。

欧洲各国发展相对较早,国家制度较为完善。欧洲国家具有浓厚的地方自治理念,地方自然拥有立法权,由于欧洲各国历史文化背景、政治结构、自然人文环境不同,导致欧洲各国的地方的政治体制不同,先采取#8220;中央#8221;和#8220;地方#8221;简单的划分,探究欧洲各国对于地方立法权的控制。纵观欧洲中央与地方的立法可以得出两种模式:其一是地方拥有完全独立的地方立法权,对于地方管理范围内的事项拥有独立的地方立法权,所立之法无需中央批准或者备案,这种模式下地方立法权的独立性相对较高,即中央对地方立法权的控制相对较少。比如,俄罗斯、德国、英国、奥地利、意大利、葡萄牙等国。西班牙《宪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自治章程一经裁准和颁布,只能通过章程规定之程序,经各自治区在选民登记中进行登记的选民举行公民投票方得修改。意大利《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地区条例由区议会以其成员的绝对多数通过的法律予以通过和修改,须经连续两次的决议,且其间隔期不得少于两个月。该法律无须政府特派员的签署。其二是地方拥有相对独立的地方立法权,与上一种模式相比,这种模式下的地方立法权需要经过中央批准或者报中央备案方可生效,地方立法权受到中央的监督和控制。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有法国、爱尔兰、瑞典、波兰、乌克兰等国家。以德国为例具体分析,《联邦德国基本法》确定德国的政府层级为联邦、州、乡镇三级。我国设区的市相当于德国的州,德国是一个典型的联邦制国家,联邦和州都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基本法规定的联邦和州之间的权限划分,联邦无权改变,因此州在内部管理上有自己的立法体制,其立法也无需经过联邦批准或备案即可生效,但联邦为了控制州的立法权,联邦承担大部分的立法职能,尽管《联邦德国基本法》规定,凡是基本法没有规定的事权由各州享有,但基本法在分配立法权时将大部分的立法权分给联邦。同时《基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邦的法律优于各州的法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外关系之维持为联邦之事务。各邦在其立法权限内,经联邦政府之核可,得与外国缔结条约。通过上述规定对州立法权加以控制,以期达到处理好联邦和州之间的关系以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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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一)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有:

文本分析法:本文在研究过程中,通过中国知网、维普等网上平台以及到图书馆查阅相关书籍等途径,收集大量相关的文献资料,有针对性地了解国内外关于该问题的研究成果,从而为本文的创新之处提供素材。同时通过考察外国的现行宪法文本与法律文本,了解国外的相关规定。

比较分析法:通过分析欧洲、美国、韩国等国家的地方立法以及对于地方立法的控制,以期提供有益的经验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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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邓艺菊.欧洲国家地方立法权配置的宪法模式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5.

[2]郑磊.贾圣真.从#8220;较大的市#8221;到#8220;设区的市#8221;地方立法主体的扩容与宪法发展[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 (4):95-98.

[3]汪成玉.设区市行使立法权面临的问题与对策探讨[J].科技经济导刊,2016(24):17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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