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法律风险规制研究开题报告

 2022-07-26 14:09:03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选题意义或理由: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蓬勃,但是在融资领域,由于股权众筹(公募)的代价过大,门槛过高,非公开股权融资成为该类型企业融资的重要主要手段。随着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和《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将#8220;私募股权众筹#8221;修改为#8220;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8221;,非公开股权融资的法律问题随之而来。关于非公开股权融资,我国现阶段并没有成文的、专门的立法,用来规制的仅有《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法》等法律中的部分条文,其他还有部分规范性文件《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我国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的法律风险问题亟待研究。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及方法:

我国现阶段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面临着多个法律风险,立法者和平台应当从以下数个方面考虑:

1、平台自身资质是否合乎已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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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关于非公开股权融资的立法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证券法》及相关文件的部分条文;《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部分条文;刑法中关于非法集资的条文。国内近年来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行业发展的如火如荼,但是缺乏相关专门立法和行业规制,监管也存在着漏洞与不足。国内关于非公开股权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并未完善,中国证券业协会研究报告《股权众筹发展的国际经验借鉴及对策研究》在法律法规、业务操作、市场建设、项目设计、市场拓展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发布的《股权众筹调研报告》,主要提出了四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即形成公募、小公募(股权众筹)、大私募(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私募四个层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公布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初稿)》,主要针对的信息披露从业机构为网络借贷、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从业机构,并具体就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作出了规定。

国外研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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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撰写方案:

撰写、提交论文初稿和中期检查表、撰写指导周记 大四下(第1~4周)

等待老师审阅初稿、提出修改意见 大四下(第5~7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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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Josephine Gemson Thillai Rajan Annamalai_A new perspective on private equity stage financing: evidence from investments in infrastructure 24 Jun 2015.

2、中国裁判文书网_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09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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