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人格权侵权救济制度的完善思考开题报告

 2022-07-26 14:09:05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人格权作为人身权的一个种类,是人得以生存、发展的最重要的权利。在这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中,人格权的价值不言而喻,人格权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人们自身的价值才可以得到最大化的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加和谐,社会才会更加稳定。

我国人格权侵权的现象更多的是通过事后救济进行保护。近年来人格权侵权事件频繁发生,我们经常看到新闻报道侵犯人格权、网络侵权问题。我们走在大街上,时常会碰到某些营利性机构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为自己的产品做S传。甚至是我们自己的个人信息也被他人当做赚钱的筹码。人格权遭到侵犯已经成为影响我们生活安宁的一个重要社会因素,如果没有一个完善的人格权民法保护法律体系对其进行规制,必将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对我国人格权侵权的救济制度加以研究,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现实层面都具有重大的意义。选此课题加以研究的目的在于,分析我国人格权侵权的立法及司法现状,总结出进步之处和缺陷,运用人格权的基本理论并结合外国的立法及司法经验,提出完善我国人格权民法保护制度的建议。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1)人格权的历史发展与规范体系;人格权的主体、保护范围;

(2)人格权立法保护的基本理论;

(3)国外对人格权保护的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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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我国对人格权的保护工作起步较晚。起初仅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几个条款来保护个别的具体人格权。后来又通过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名誉权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某些具体人格权做了更详细的规定。2009年底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对人格权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方式进行了规定,例举了许多具体的人格权,有些人格权是之前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特别法也有关于特殊主体人格权保护的规定。从我国人格权民法保护制度的发展历程中不难看出,我国人格权保护的类型、主体都在不断地扩大。但是这套制度也有许多不完善之处,例如,《侵权责任法》虽然承认了某些具体人格权的独立地位,但是没有像之前的司法解释那样,对某些具体人格权的侵权行为作出界定,为司法实践增加了难度。再者,各个法律之间也有许多不协调之处。为此,学者们呼吁制定一部《人格权法》的声音越来越高。学者们希望将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人格权的规定在《人格权法》中进行统一。

美国法上并无人格权的概念和体系,但隐私权却具有大致相同的功用,其发展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色。隐私权的概念本身即源自美国,历经百余年的发展,美国法始终居于世界领先地位,影响甚巨。1890年,《哈佛法律评论》发表了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合撰的《论隐私权》一文,使隐私权这一不受侵犯的人格权在美国习惯法上扬帆起航。从严格意义上讲,隐私权是基于一个文明社会对个人隐私空间和个人人格的应有尊重,既不根植于财产权,也不根植于著作权,而#8220;只是施行于个人更一般性的不受打扰的权利#8221;。1960年美国法学家普罗瑟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评论》上发表了另一篇著名的论文---《论隐私》。至此,隐私权在习惯法上的地位更加巩固。普罗瑟指出,隐私权经过多年发展,已不再是单一的法律概念,而是四种侵权样态的复合体。普罗瑟在收集大量判例的基础上分析认为隐私权侵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类别:(1)侵扰他人的幽居独处或私人事务;(2)公开披露使人尴尬的私人事实;(3)公布不实资讯,误导社会大众对他人的看法;(4)盗用他人的姓名或肖像,借以图利。普罗瑟所构建的隐私权体系成为美国隐私权法上的主流学说,几乎为所有法院所推崇。这一体系虽然还不时受到学界的批评,但并未撼动其在普通法上的稳固地位。及至《美国侵权法第二次重述》,上述隐私权体系更是得以明确和确定。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总目标:通过查阅学习各方文献资料,建立知识架构,形成自身立场观点,在此基础上作成论文,提出自身独特的看法、视角,较高质量的完成毕业论文工作,争取出色完成论文。

(2)各阶段工作安排:

A.2022年11月22号之前,完成选题,确定指导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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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日]五十岚清:《人格权法》,[日]铃木贤、葛敏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杨立新:《人格权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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