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对我国律师执业规范进行了规制,这为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平,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无疑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律师执业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加上部分法律规范缺乏正当性和实施条件,仅凭笼统的法律规范无法有效的对律师执业进行规范。
目前正在全国展开的律师队伍整顿工作将规范律师与法官的关系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因此以律师与法官的关系为视角来对我国律师执业规范提出思考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它有助于深化律师对执业规范条文本身的理解,从而加强法律规范的作用。同时,能够更好的发挥律师与法官的作用,形成互通性,从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深入理解律师群体在实践中与法官之间的联系对加强律师执业规范有重要影响。本文即对律师与法官之间存在的互异性和互通性进行初步分析,提出相关思考,从而深讨律师执业规范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空间,并对如何建立律师与法官之间恰当的关系提出建议。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以律师和法官的关系对律师职业规范的研究与发展历程:
自古希腊以来,西方法治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相生相长。考察古罗马的法制发展史,很多罗马的执政官、保民官都曾经充当过律师或者法官,罗马的五大法学家也曾是律师,更不必说普利尼与西塞罗作为律师时的风采。可以说,古罗马时期律师和法官的关系第一次成型并且产生广泛影响的时期。
在英国,律师和法官共同体是伴随着普通法一起成长,一些精通罗马法的人士聚集在一起创立了#8220;法学会#8221;,这就是最早的法律职业组织。该组织不仅自己训练律师,而且也为法官提供候选人。这个组织具有自己的职业纪律和规则,从而保证了律师和法官不仅训练有素,而且能够秉持良好的职业道德。该体质为律师执业规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直至中世纪后期,法律职业者在英国业已形成。美国则是在马歇尔确立司法审查制而使司法成为法治的中心之后,在18世纪律师和法官形成共同体的特点更为明显。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有:
文本分析法:本文在研究过程中,通过中国知网、维普等网上平台以及到图书馆查阅相关书籍等途径,收集大量相关的文献资料,有针对性地了解国内外关于该问题的研究成果,从而为本文的创新之处提供素材。同时通过考察外国的现行法律文本,了解国外的相关规定。
比较分析法:通过分析其他国家的地方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对律师职业规范的影响,以期提供有益的经验与启示。
5. 参考文献
[1] 张成柱. 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共创社会主义和谐司法[ J ].法制与社会. 2010 (04)
[2] 刘滨海. 构建和谐的法官与律师关系[ J ]. 新疆人大(汉文). 2008 (01)
[3] 黄松有. 以法律职业的共同精神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维护司法公正[ J ].中国司法. 2004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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