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思考开题报告

 2022-07-26 14:09:10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用益物权是调整财产利用关系的物权形式,是人类为解决财产归属与财产利用之间的现实矛盾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用益物权制度在整个物权法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在现实生活中也发挥着物尽其用的重大作用。用益物权的规则不仅满足了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地非财产所有权人利用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需求,而且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物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配置等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备,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有序发展。

根据传统物权理论设计出来的我国现行的用益物权制度存在着很大的缺陷。《物权法》第117条规定:#8220;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8221;原则上,我国法律已经承认了动产用益物权的合法性,但是却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与之相对应,同时又受到《物权法》严格物权法定主义的限制,使得在动产上设定用益物权受阻。传统物权理论认为处分权能是所有权的专属权利,用益物权不具有处分权能,使得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非财产所有权人经营他人财产的现象找不到法律依据,用益物权体系十分零乱,缺乏统一的规则和原理。因此,完善用益物权制度是势在必行的。

《物权法》第117条肯定了动产用益物权的存在,采用的是宽松的物权法定主义,而《物权法》第5条:#8220;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8221;,采用的却是严格物权法定主义的表述,从而造成了物权法定主义与用益物权客体扩展之间的矛盾,需对《物权法》第5条与第117条结合现实实际进行正确的解读。财产归属与财产利用相分离是现代物权发展的必然趋势,应当把握时代发展的新特点,给予财产归属与财产利用同等的重视。《物权法》应当采用平等独立的物权理念来构建用益物权制度。在宏观上,用概括式代替列举式,抽象总结出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则和原理,建立统一的用益物权体系规则。将典型的动产用益物权种类如资产经营权、资源占用权纳入用益物权,完善用益物权的种类。非财产所有权人利用他人所有财产的现象在现代社会相当普遍,而财产利用人只有享有处分财产的权利才能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因此,应当完善用益物权的权能形态,允许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享有处分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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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

中国用益物权制度移植德国物权体系,基本反映不动产的财产利用关系,但缺乏对公有制和现代财产利用关系的有效规制。中国物权立法应当在公有制框架下寻求制度的构建,实现公有制财产利用关系与用益物权的衔接,应利用制定中国民法典之机,规定国家财产权制度,确认各类国有资产使用权的用益物权类型。

本文将通过研究大量文献,结合社会现状,对现有的用益物权制度进行分析,得出当前的法律制度的优点与不足。同时参考国外的物权法制度,以及笔者自身对相关法律的认识,提出具体的建议,以期对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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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我国《物权法》己明确使用了 #8220;用益物权#8221;这一法律概念,并以#8220;用益物权#8221;为名设立专篇对其内容加以规定。但是,《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并未使有关用益物权的争议就此停止,如何完善用益物权依旧是学界热议的话题之一。

关于用益物权的客体范围,学者们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分为两种观点。一种是主流学者的观点,认为动产不能够成为用益物权的客体,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应当是且只能是不动产,而这种观点在理论界也有很高的支持率。如王泽鉴教授认为:#8220;用益物权指于他人不动产设定以利用该不动产为内容的物权。#8221;还有学者认为,#8220;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限于不动产#8221;钱明星教授、房绍坤教授等支持这种观点。另一种观点是少数学者主张的,即用益物权既可以设定在不动产上,也可以设定在动产上,用益物权的客体应当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如孟勤国教授认为现代社会非财产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财产的利用很多是以动产为客体的,于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是行得通的,应当将用益物权的客体扩至动产上。

用益物权是否可以有处分权能,在理论界也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传统物权理论认为,处分权能是所有权的专属权能,用益物权不可以有处分权能。王利明教授认为,#8220;用益物权人在不影响所有权的前提下享有对权利处分的法律处分权,即可以对用益物权行使处分权,但是,用益物权人不享有对物的处分权。#8221;尹飞教授认为,#8220;讨论用益物权处分权能时,通常讨论的是权利人能否对其享有的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加以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处分。从这一角度出发,就法律上的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不能对标的物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就事实上的处分而言,为了使用和收益的目的,法律一般允许用益物权人对标的物进行改良或保存行为,但不允许对其标的物进行显著的变更或毁损。#8221;即认为用益物权不具有法律上的处分权,但对用益物权本身可以具有处分权。房绍坤教授认为,#8220;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就法律上的处分来说,包括两种情形:一足对权利的处分,二是对权利设定负担。就对权利的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自然不能享有处分用益物权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否则即构成无权处分。但是,用益物权人应当享有对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即有权将用益物权转移给他人。就对权利设定负担而言,用益物权人有权以用益物权为客体设定抵押、租赁等权利。就事实处分来说,由于它是对标的物进行实质上的变形、改造或毁损,因而在一般情况下,这种处分权能非属所有权人不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8221;即用益物权的处分权仅仅表现为法律上的处分,不包括事实处分。钱明星教授认为,#8220;就法律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没有转移所有权的处分权,但权利人有权利处分权,即移转权利和设定负担的权利;就事实处分而言,因事实上的处分权能往往是对物加以利用的条件,使用和收益权能在很多情况下是与事实处分权能相结合才能实现。因此,用益物权中是应当包含对物的事实上处分的内容的。#8221; 即认为用益物权具有处分权能,既包括对权利的处分,也包括事实处分。孟勤国教授认为,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赋予用益物权可以有处分权能。在现代生活中,非财产所有权人利用他人所有的生产从事经营活动,若无处分财产的权利,不仅影响利用的效益,不符合市场规律,而且阻碍正常经营活动的进行。生活实际要求法律允许用益物权可以具有处分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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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本文拟采用的研究方法有:

文献研究法:本文在研究过程中,通过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知识服务平台和图书馆等途径,收集了大量相关文献资料,以了解国内外学术界在该领域的研究现状,从中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并结合现行立法进度,对相关制度进行研究探析。

比较研究法:通过比较不同的立法例,寻求理论上的合理制度根源,并以此反观本土立法,在对比下进行问题思考和进路探索。通过对国外物权法规定的研究,为我国物权法体系的构建以及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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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 崔建远:物权法[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 江平,中国物权法教程[M].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3] 王利明:民法学[M]. 法律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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