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制度是沿用历史最为悠久的诉讼制度之一,在我国庭审中证人席也是法庭中必要的组成部分,体现着民主与法制的观念。证人出庭作证作为证据是证据链中一项重要内容,无论从何种目的制度出发都应该受到足够的重视与尊重,现实庭审中证人证言不应成为法庭中仍可缺失的不重要部分。由于证人本身容易受到外界环境以及自身主观因素的干扰,再加上证人证言制度的不完善,致使在司法实践中#8220;证人证言#8221;出现许多难以解决,影响审判判定的问题。证人证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纵观古今中外,证人证言皆是用来判案断案的重要佐证。中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8220;凡是指导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8221;可是我国诉讼法又有规定:#8220;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可以提交书面证言#8221;。在司法实践中,证人总是能找到各种#8220;困难#8221;逃避出庭的义务。由此可见,中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对证人作证形式的要求并不严格。通过本次选题拓宽自己的知识面是一个理由,能够为证人证言制度在庭审中起到更重要的作用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本文通过对证人证言制度的概念叙述引入主题,对证人证言制度的理论和实践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试系统论述一下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证人证言制度的相关规定和一些不足之处,并参考国外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现状来探讨我国民事诉讼证人证言制度的未来,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构建出一份绵薄之力。
写作提纲: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现阶段,我国的民事立法对证人制度重视不够,特别是由于缺少科学的证人证言采信规则、证人的权利义务失衡、证人作证的行为属性混乱,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证人不作证、不出庭作证、作伪证、翻证现象突出,严重妨碍了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使得一直以来所进行的庭审方式改革也远未达到预期效果。
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之一的证人证言,是一种沿用历史最为悠久、曾经最为普遍和广泛的民事诉讼证据,同时也是一些基层民事案件中较为常用且易于解决审判难等问题的证据。证人证言来源于案件事实,生动易懂,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起到了难以被忽视和替代的作用。
证人证言在西方最早出现于公元前18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它是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制定的一部设计诉讼程序的司法判决汇编;公元前8世纪左右开始形成的古希腊法的诉讼程序中,证人证言制度已经被列为必经的程序,证人证言必须书面,证人必须出庭等等;公元前2世纪左右印度的《摩奴法典》对证人的适格问题和证言的证明效力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证人证言制度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国外证据制度发展史上,都属于不可缺少的证据制度之一。近代历史上,我国诉讼法体系受到大陆法系传统上的职权主义影响,以及对证人概念的偏差理解,导致证人证言制度的发展无法和英美法系国家相比。我国证人制度上尚存在许多不足和问题,亟待完善和解决。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本文将综合运用文献资法、比较分析法、个案法以及经验总结法等对主旨进行论证,保证主旨的清晰和充分,逻辑的严谨和紧凑,文字的简洁和明确。
具体计划为1月在老师的指导下完成开题报告,至2022年3月主要进行相关理论、文献和案例的收集、整理编写。计划到5月底完稿,并交给指导老师审核修改,并进行论文答辩的准备
5. 参考文献
[1] 董海霞.关于我国庭审中的证人证言问题的几点思考[J].法学之窗,2012
[2] 吴如玉,黄金波.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分析与对策研究[J].律师世 界.2001(08)
[3] 王少华,冯兆蕙.刑事诉讼证人资格探究[J].河北法学,2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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